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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7-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市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07-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市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2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市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25 10:17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4〕7号

 

宣城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123417004862882851,法定代表人茆家定环保负责人李安乐,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大坝塘路51号。

我局于20246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245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后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人民医院执业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3份(每份均含相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医院具备执业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茆家定、医学工程部主任李安乐、影像科副主任陆志前的身份;

2. 202461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医院于20245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后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 202461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医院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内有一台射线装置,宣城市人民医院《关于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使用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设备于2024523日使用;

4.宣城市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宣城市人民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及DSA等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门诊内科医技楼搬迁及新增涉嫌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射线防护监测方案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医院环保相关手续齐全,本案涉及的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前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重新核发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的函》(皖环函〔2024488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出具的《宣城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前现场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院在2024523日使用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该射线装置在搬迁至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未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该医院环评对应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人员能力情况、应急配备情况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正常;

6.宣城市发改委、卫健委和人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份,宣城市人民医院1号楼1楼影像科CT1机房射线装置2024523日检查病人及收费明细表1份,证明该射线装置产生违法所得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9日向你企业送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5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395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