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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406-00146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度港口(码头)经营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406-00146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度港口(码头)经营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2024年度港口(码头)经营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20:10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港口(码头)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皖交政法函2024〕150 号)决定将港口(码头)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主体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宣城市水利局、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码头)经营人

三、责任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抽查事项。

1.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现场经营行为检查等。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主要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二)生态环境部门抽查事项。

3.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水利部门抽查事项。

4.项目许可检查。主要包括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涉河施工方案备案情况检查。

5.建设情况检查。主要包括建设情况与许可内容的符合性情况检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实施情况检查,施工临时设施拆除及临时场地恢复情况检查,施工期度汛准备情况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事项。

6.登记事项检查。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7.公示信息检查。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8.价格行为检查。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价格行为的检查。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两个规定”落实情况,单位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设备使用登记及登记标志、定期检验及检验标志、运行和自行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以联合检查为主。除涉及投诉举报、风险监测、转办交办的违法违规线索,以及党委政府和上级部署的工作外,各部门对港口(码头)开展的日常监管原则上都应采取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开展。要聚焦分类建库、随机抽取、实地检查、结果公示、后续处置等环节,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推动监管深度融合、高效协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各部门要根据抽查对象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合理优化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结合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状况,推行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模式,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方式,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积极营造“无事不扰”的市场环境。

(三)提升检查质效。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在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中,要注重经营主体感受,原则上应当提前向经营主体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以高效监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以一次上门为契机,加强合规指导,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切实提升港口(码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