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资国企监管信息,提高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办法所称国资国企监管信息,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成立市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三、各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系和落实。
四、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
六、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七、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领导简介等组织机构情况(涉及密件的除外);
2.政策性文件及有关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政策;
3.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4.市属国企经济运行和考核分配情况;
5.部门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文件、招标标采购情况等综合事务;
6.公务员招录、公开选任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人事工作情况;
7.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8.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工作简报快报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国资监管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资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九、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十、各科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号)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发文拟稿时,根据公文内容,进行选定或者填写文件公开属性,委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拟稿科室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正确;认为拟稿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告知拟稿科室,找到相关依据确定公开属性。
联合发文,本委主办件,由委主办科室确定发文的属性。本委协办件,委相关科室应要求主办机关及时提供公文公开属性。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十二、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委门户网站;
2.委政府信息公开网;
3.其他市国资委官方新媒体平台;
4.宣传橱窗、公告栏等设施;
5.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6.新闻发布会;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形式。
其中,委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十三、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负责提供,交办公室予以公开;各科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国资监管信息,由记录、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提供,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策性文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获取国资监管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政策性文件在出台的同时,应同步出台相应的政策解读材料。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3日内予以公开。
(二)各科室发文,经公文签发人签发确定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本科室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发布。
(三)各科室除正常发文以外,拟在委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相关信息时,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1.填写《宣城国资委信息发布审核单》(附件1);
2.信息发布科室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4.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5.将审批后的《宣城国资委信息发布审核单》交委办公室;
6.委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后统一发布。
十六、属于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主动公开。
国资监管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交委办公室,经委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十七、已经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委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书面材料中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国资监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委机关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委机关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十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以外的国资监管信息,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市国资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十、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
二十一、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含电文)、网上受理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6.申请时间。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国资委受理机构填写《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获取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国资委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在线申请。
二十二、委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与相关科室研究,审查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对于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委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流程办理:
1.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天做好登记,并交委领导明确办理科室,分送主办科室。
2.主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答复意见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主办科室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保密审查,并将合法性、保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主办科室。
4.主办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呈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答复意见送委办公室。
6.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二十三、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委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四章 安全管理
二十四、树立网络安全管理意识,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十五、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密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五章 监督考核
二十六、由委办公室负责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汇总,定期对各科室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十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