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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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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文字解读】《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1 17:36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作,对挽救患者生命、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广大市民对医疗需求的不断增强,原《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宣政办〔2017〕25号)已无法嵌合现阶段的无偿献血发展环境及临床用血保障需求,迫切需要按照新的政策法规来指导全市的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保障临床血液供应及患者用血安全。

(二)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年第44号令)、《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2022版)》(国卫医发〔20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近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无偿献血激励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的需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保障全市临床用血为主要任务,推进全市健康事业稳步发展。二是落实国家、省持续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的需要,通过落实对献血者关心关爱举措及临床患者用血后费用减免工作的便捷,鼓励社会更多健康个人加入无偿献血队伍;加强对临床机构合理用血的监管,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上报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

20238月份起市卫健委会同市中心血站,通过宣城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形式讨论《办法》修订事宜,并于2023年11月向宣城市司法局申报宣城市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

(二)起草初稿

2024年2月29日,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经市献血办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办法》修订稿初稿。

(三)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5月16日,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调度会上向各县市区献血办征求意见。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

5月31日至7月4日,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向市直相关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宣城市城管局建议将《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八条删除或者调整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无偿献血宣传户外公益广告。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将第八条(六)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第十五条(一)中“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将《办法》第七条(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共车辆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免费乘坐公交汽车。以上3项建议均采纳。7月8日,市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办法》(送审稿初稿)。8月5日,杨林秀副市长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形成《办法》(送审稿)。

(五)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

8月21日,《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6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

(六)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4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我市无偿献血相关制度,献血者及用血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主要内容

1.将“公民”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健康个人”。

2.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将原《办法》第六条删除,同时将原《办法》第九条中“献血办”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无偿献血宣传户外公益广告。

5.将原《办法》第八条增加第(十一)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文旅、交通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献血者“三免政策”的落实。

 全市对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免费乘坐公交汽车,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等优惠待遇(以下简称“三免政策”)。

1)在安徽省无偿献血10次(献血量200ML为1次,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为1次)及以上献血者。

2)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5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的志愿者。

3)在安徽省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6.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删除(含稀有血型献血者)。

7.将原《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固定献血屋(点)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献血屋,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献血点。因国土空间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点。

8.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积极推进和实施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就医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工作。

9.将原《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各地各部门要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工作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比等评优评先活动考核内容。建议在评优评先考核中,对无偿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优先考虑。

10.将原《办法》第三十二条删除。

11.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7〕25号)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一是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保障工作《办法》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点

二是加强了对无偿献血者的关心关爱《办法》明确在全市对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或捐献造血干细胞(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免费乘坐公交汽车,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等优惠待遇(以下简称“三免政策”)。

1)在安徽省无偿献血10次(献血量200ML为1次,单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为1次)及以上献血者。

2)在安徽省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超过5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的志愿者。

3)在安徽省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及以上的捐献者。

三是为用血患者费用减免便捷服务提供制度保障。明确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和实施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就医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卫健委牵头成立献血办,在分管市长领导下抓好综合协调。由相关责任单位分工实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工作督查。依托市临床用血安全质量评价中心,对全市各县市区无偿献血开展、主管部门监督及临床用血机构科学合理用血、用血费用直免等工作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年度考核、定期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无偿献血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无偿献血氛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宣城市卫健委

解读人:朱何兵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515095

电子邮箱:14425008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