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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动态更新】宣城市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情况一览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成文日期: 2025-01-0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501-000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动态更新】宣城市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情况一览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成文日期: 2025-01-02
【动态更新】宣城市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情况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5-01-02 08:49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 意见征集
(含座谈、听证、调查等)
风险评估 专家论证 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 正式印发
1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牛产业发展的意见 宣政〔2024〕14号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精神,助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宣城实际,就做优做精皖南牛,带动宣城市黄牛产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牛产业发展的意见》。 6月下旬,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赴旌德、绩溪核实产业发展情况,征求发展肉牛产业相关意见,起草了《意见》初稿。8月11日,市政府在旌德召开了黄牛产业发展专题推进会,对《意见》进行讨论修改。9月20日,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直有关单位、黄牛养殖主产县意见建议,并结合省《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牛产业发展的意见》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12月11日,通过了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12月11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2月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黄牛产业发展的意见》。 2月29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2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4〕6号 市公管局综合业务科 为进一步完善“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强化信息公开,加快推进平台交易范围全覆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对《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2023年12月19日,书面征求市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同步挂网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1月5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3月1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送审稿)。 3月12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3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宣政〔2024〕14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3年12月15日、29日,我局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征求意见会议。2024年1月,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经社会风险评估后报市政法委备案,评判结果为低风险等级。 无需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无需审查 2024年2月7日,报送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 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3月12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文。
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4〕13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市新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该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市新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该文件。 1月24日,发文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单位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后形成《关于印发宣城市光伏风电项目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2月2日,在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月6日,再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单位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后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2月22日,在四季度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大会上第三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3月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专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我委对《送审稿》部分文字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3月5日,取得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3月11日,取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3月2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4月3日,以市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
5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宣政秘〔2024〕12号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根据《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为做好市区养犬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2023年11月,宣城市公安局牵头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广泛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无需审查 2024年2月23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宣司审字(2024)11 号)。 3月2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划定宣城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2024年4月16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宣政秘〔2024〕12号)
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4〕33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5月22日,在原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月29日,召开建筑垃圾管理企业座谈会,征求10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意见。5月30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6月25日,书面征求市建筑业协会意见。通过上述途径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0条,予以合理吸收采纳。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7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7月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7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7月26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7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4〕25号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同时,明确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明确,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度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市民政局4月份函请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结合我市实际,与财政部门多次沟通会商,起草了《宣城市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初稿。后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5月份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无需审查 7月23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全部采纳。
9月2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宣城市2024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

9月30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8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24〕6号 市卫健委中心血站 为扎实推进我市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创建,进一步健全我市无偿献血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安徽省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充分结合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现状,我委于2024年4月份组织开展了《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宣政办〔2017〕25号)的修订工作 2024年2月29日开展《办法》修改论证,并经市献血办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16日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调度会上向各县市区献血办现场征求意见。在2024年5月31日至7月4日,完成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及相关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7月8日,我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8月5日,市政府杨林秀副市长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各类主体反馈意见共4条,采纳2条,未采纳2条已经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意见2条,均按意见修改。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无需审查 2024年8月2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24年10月21日,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9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24〕57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现行《宣城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6月6日印发,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广大组织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速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2024年8月印发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宣政办秘〔2024〕36号),该《办法》修订已列入制定计划(修改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宣城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参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部分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于2024年5月27日发函征求原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意见。9月27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11月1日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市市场监管局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逐一进行分析处理,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2024年10月16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11月1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1月2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11月27日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2024年9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收入承受能力、苏浙周边地市及省内其他地市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起草了《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1月2日,我局通过对外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对意见。11月19日市财政局和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宣州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其间,我局同步征求了宣州区和开发区部分企业代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2024年12月12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12月16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27日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
11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
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宣政办秘〔2024〕55号 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随着消防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消防救援队伍任务由过去的灭火扩展到“全灾种、大应急”的各项急难险重任务,承担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消防救援指战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指战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激励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亟需出台完善相关职业保障机制。 9月上旬以来,我支队向原市委书记李中,市长何淳宽,常务副市长王珏等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了拟定《保障机制》相关情况,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9月25日,支队通过政府办公系统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组织部等12个职能部门发函征求了意见。我支队共收到书面反馈文件8份,其中提出修改建议6份,无意见2份,未书面反馈的均通过电话形式确认。10月中旬以来,我支队先后上门走访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宣城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进行了现场沟通协商,通过电话与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了沟通。12月6日,在政务公开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提出意见)。12月9日,市政府周宁副秘书长组织重点涉及的11家部门及单位召开《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讨论稿)》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场细化内容4条,最后形成《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送审稿)》。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相关规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因《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不涉及上述内容,故无需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程序。 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不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 2024年12月5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27日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