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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411-0004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征求《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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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征求《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2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征求《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2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拟对我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起草了《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30日,起止时间为2024112日至202412月2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的方式,于2024122日前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邓雨婷 0563-3033728。

电子邮箱:515706429@qq.com

邮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梅溪路302

邮政编码:242000

附件:《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回升向好,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宣城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收入承受能力、苏浙周边地市及省内其他地市税额标准,起草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7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起草过程

20249月正式启动了调标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收入承受能力、苏浙周边地市及省内其他地市税额标准,起草了《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调整内容

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适当下调一等土地: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6元下调为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1元下调为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7元下调为每平方米5元。四等土地: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年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4元下调为每平方米3元。

五、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