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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504-00002 组配分类: 保障性住房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504-00002
组配分类: 保障性住房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1
《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5-04-01 10:25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方案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读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166号要求),现对《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采取政策解读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途径

在市政府网站及市住建局网站发布解读。

三、解读时间

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网站及市住建局网站发布。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2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青岛召开的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按照2025年3月6日省住建厅召开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暨推进保障性住保障轮候库座谈会“各地3月底前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就拟定了《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涵盖总体原则、房源筹集、保障对象和供应、售后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我局通过召开座谈会、集体讨论等方式研究讨论《宣城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草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前期,我局就《办法》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发改委等24个单位和部门的修改意见,旌德县和绩溪县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和回购房屋交税的意见未采纳,其他22个单位和部门无修改意见。2025年3月7日和3月10日,《办法》经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例会和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18日,市政府联系秘书长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听取了《管理办法》起草情况及相关单位意见,会议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经与市市场监管局对接,其表示该《管理办法》中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该《管理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该《管理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条,涵盖总体原则、房源筹集、保障对象和供应、售后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1.第一条至第四条,从总体原则角度考虑: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开发经营管理单位的内涵,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审计、公积金、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总则还明确按照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配售。             

2.第五条至第九条,从房源筹集角度考虑:一是明确筹集原则,按照“以需定购、以需定建”的原则,合理确定房源筹集计划,并纳入轮候库管理;二是明确房源筹集方式,采取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三是明确面积标准,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120平方米为主;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四是明确核定配售均价测算方式,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产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住建、发改和自规共同核定配售均价核算;以新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并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五是明确空置转化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一定时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统筹使用。

3.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从保障对象和供应角度考虑,一明确宣城中心城区内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为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集体土地房屋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二是明确申购原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须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申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三是明确配售程序,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配售公告-购买资格-审核公开选房-签订合同程序进行配售;四是明确购房贷款方式,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五是明确维修资金缴纳,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购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是明确产权管理,购房家庭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注明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4.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从售后管理角度考虑,一是明确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房源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擅自转让、调换;二是明确放弃原则,申购家庭纳入选房范围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的,不受上述限制;三是明确回购情形、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因工作离宣等情形,可申请回购,回购时房屋需满足无贷款、无抵押、无拆改等条件。回购价格综合考虑房屋折旧、同期存款利率、房屋持有年限等因素计算。

5.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从监督管理等角度考虑。一是明确申购家庭在申购环节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二是明确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同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住建局保障科

联系方式:0563-261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