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2025年租赁补贴标准和条件
《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中规定:对未能获得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
(一)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为8元/㎡/月;
(二)低收入家庭为7元/㎡/月;
(三)中等偏下收入和新市民家庭5元/㎡/月
2.补贴面积。1人户保障面积为36㎡;2人户保障面积为45㎡;3人户保障面积为54㎡;4人户保障面积为63㎡;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
3.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申请家庭不得拥有轿车。4、申请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7㎡;⑵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5、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6、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超过我市公租房标准的经营实体或车辆转让、变更、注销记录。7、申请家庭存款、流水等资金上限参照经营实体标准执行。
(二)分类条件: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户籍为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所辖社区的家庭户);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3、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户籍为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所辖社区的家庭户);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1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3、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①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5万元的非住宅用房;②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2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③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3)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户籍为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所辖社区的家庭户)。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3、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①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②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③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4)“新市民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并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7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00元。3、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①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②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③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三)申请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社区申请,或在皖事通上进行线上申请。其中: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新市民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泾县2025年租赁补贴标准和条件
《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23〕15号)中明确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场方式自行承租住房的,按照梯度补贴原则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为8元/M2·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人员为6元/M2·月;城区新就业人员(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人员)为4元/M2·月。
2.补贴面积: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3.申请条件和方法:
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口符合申请类别规定的标准,且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并在本县城镇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
3、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或聘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3、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以上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达规定年限以上的。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应符合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
2、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以上;
3、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缴纳社会保险已达规定年限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常申报年度报告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在城区转让房屋不满三年的(因重病、重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已享受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绩溪县2025年租赁补贴标准和条件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绩住保组〔2015〕3号)、《关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提标、扩面”的请示》(绩房〔2010〕34号)中明确规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
(一)城镇低保家庭为7元/月/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为6元/月/平方米。
2.补贴面积。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家庭总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3.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申请条件:
1、本县城区(含乡镇非农)户籍家庭;
2、低保家庭或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3、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1)无房并在城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的。(2)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二)申请地点:居住地或租住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
2、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查询信息结果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或相关证件)、租赁协议和租金收据;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