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宣城市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宣城市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2025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5〕9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30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民生办〔2025〕1号)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4295名(含广德)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1000元/人·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类别);
2.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3.由各县市区确定困难精神残疾人救助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合理扩大救助范围。
(三)项目管理
1.规范工作流程。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受助对象由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年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一是精神类别残疾人证;二是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鼓励各县(市、区)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减少要求救助对象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纳入补助范围。
2.信息管理。补助对象补助情况等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3.资金管理。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并标识“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643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二)补助标准
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1.55万元/人·年,视力残疾儿童按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按照1800元/人·年予以配套,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2.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参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残联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训情况统一打卡发放。
(四)项目管理
1.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细化项目管理,建立分层分类救助措施,鼓励各地适当提高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经办服务水平,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审核。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各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3.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按照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进行处理。各县(市、区)康复定点机构新增及退出情况要及时向市残联备案。
4.各县(市、区)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督促定点机构按照安徽省四类残疾儿童康复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各县(市、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5.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县(市、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对于选择在省外定点机构的,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补助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6.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督促复训或安排替补。
7.各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申请审批、转介、跟踪回访等档案的建立、整理和保管;定点机构按要求规范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8.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1091名(含广德)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为60名(含广德)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市级或本级《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中明确规定的补贴人群、辅具种类、标准等,在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补贴。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实际支出不足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具体根据各地有关实施意见执行。
(三)项目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残疾人实际需求,推进项目实施。
2.规范工作流程。各县(市、区)残联结合本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按照“申请-初审-复审-评估-购买和补贴-适配-结算”的流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残联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3.细化服务要求。一是各县(市、区)残联要坚持医工结合、科学适配原则,统筹组织辖区内由执业医师、假肢矫形器技师和辅具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组对需要评估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定性、适配定方、服务定项,提出具体适配建议。二是各县(市、区)残联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辅具质量常态化监管机制,做实做细采购物资的验收、发放、登记等工作,并填写《宣城市 (县、区)辅具适配登记汇总表》和《辅具产品验收情况表》。三是各县(市、区)要统筹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四是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86号)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进度完成资金拨付。大力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
(二)广泛开展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各县(市、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创新宣传形式,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扎实开展项目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知晓率,努力提升受助困难残疾人及家庭满意度。通过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充分发掘并宣传受助对象医治康复典型事例,呼吁全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对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进展情况开展月调度,自2025年4月开始,各县(市、区)残联要于每月25日前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进展情况报至市残联康复中心,市残联将适时开展项目进展情况通报、日常督导及调研,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方案中所涉及各类工作用表可参照《宣城市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残联及相关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