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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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郎溪县思创科技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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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歌场路与G235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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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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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郎溪荣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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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歌场路与G235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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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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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十字园区环境整治及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雨污水管网等二期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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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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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X-GC-GK-20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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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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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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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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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匠心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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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17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19号、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郎溪经济开发区歌场路与G235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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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设计费报价:固定费率1.80%;施工费报价:下浮率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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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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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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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5.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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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方旭旭(施工负责人)、付永杰(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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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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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2******1308、CS2012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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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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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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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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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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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施工负责人业绩:/
设计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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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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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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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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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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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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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设计费报价:固定费率1.80%;施工费报价:下浮率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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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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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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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5.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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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孔飞(施工负责人)、李强(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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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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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1******2984、CS201553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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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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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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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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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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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施工负责人业绩:/
设计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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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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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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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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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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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汽经一路10号、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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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设计费报价:固定费率1.80%;施工费报价:下浮率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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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5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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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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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4.6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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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杨海峰(施工负责人)、黄瑞(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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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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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23202400726、CS202234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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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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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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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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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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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施工负责人业绩:/
设计负责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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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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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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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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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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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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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7日-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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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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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招标人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563-7372153,招标代理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8255165508。
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7035472。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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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一览表: 评审情况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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