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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8437D/202506-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名称: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依据与条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0
索引号: 12341700486288437D/202506-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残疾人
名称: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依据与条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0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依据与条件
发布时间:2025-06-10 15:10 来源:宣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