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8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精神和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供应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供地计划调控。市国土部门要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市区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面积等统计指标,结合本地人口变动趋势、住房总量及市场需求,按照从严控制原则,编制年度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对已拿地、未开工商品住宅或者商业办公用房去化周期较长时,市国土部门应减少新出让同类性质用地。
(二)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市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一地一策”原则,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包括棚户区改造用地)转型利用,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方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用于国家和省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三)规范房地产用地竞买人条件。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闲置、囤积土地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企业及主要股东不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企业,禁止参加土地竞买。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须房屋封顶后方可预售,鼓励现房销售,并在开发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内容。
(四)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对在建商品房项目,在不突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允许开发企业对套型、楼层结构及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供应结构做出适当调整,满足市场需求。支持创新住宅产品,大力倡导绿色建筑,积极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一)大力推行棚改货币化。全面实施市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大房屋征迁力度,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力争2016年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引导房屋已征收对象异地安置。对被征收人采用产权调换方式,选择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或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房安置的,其选择的安置房或商品房为期房,可鼓励已完成征收尚未实际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选择由政府提供异地现房安置。对重新选择的现房房源较原期房区位偏僻的,可按安置面积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征管办会同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允许将公租房用作棚改安置房,推行“租售并举”。对已竣工超过一年未分配使用的安置房,可按市场优惠价出售,具体价格由市住建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收入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
三、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一)实行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盘活农村资产,对农村住宅长期空置的进城务工人员,金融机构应按照其意愿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积极为其办理抵押贷款。
(二)鼓励新市民购房。促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并以现有农村住房财产权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和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市财政给予30元/㎡购房补贴基础上,由土地出让金受益财政再给予50元/㎡的购房补贴。
(三)强化个人住房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国家规定下限标准执行;支持各金融机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积极开展“安居贷”等贷款业务,改进还款能力审核,实行灵活还款方式,提高进城务工人员购房能力。
(四)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采取“安居贷”等方式购房后又丧失还款能力,所购住房被依法处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供公租房或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步将有稳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四、支持个人购房消费
(一)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对个人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个人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80%给予财政补贴。
(二)用足用活公积金。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一律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基准公积金贷款利率,取消三套房及以上的贷款限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取消其单位工资性收入证明和单位审核;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商品房房租,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发票证明。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账户内有结存余额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宣城购买住房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
(三)取消限制性措施。取消购房纳税和申请贷款时住房套数查询,按购房人申报购房套数进行契税缴纳和申请购房贷款。
(四)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实行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稳定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鼓励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经营各类出租房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专业化房屋经营机构,将空置商品房改造为旅游、养老、体育、物流等设施,向社会租赁。
(五)活跃住房消费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利用互联网搭建“房产超市”等服务平台,积极组建有形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为购房人提供房源信息、选房、贷款、办证等全方位便民服务,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鼓励机关、企业、社团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住房团购活动,引导开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优惠让利。
五、切实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一)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住宅用途标准(50元/㎡)收取。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优化和分档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人社部门应结合开发企业往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壤氡检测,由土地出让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优化浪涌保护器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凡符合浪涌保护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具有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均可进入市场。全面实行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共建共享工程,确保光纤(含同轴电缆)到户,取消开发企业统一交纳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由购房户自主选择交纳。
(二)优化公共服务事项缴费比例。完善供配电代建代管机制,由市区供配电代建代管工作协调小组牵头,组织市物价等部门在2016年完成代建代管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论证,并将开发项目供配电全部纳入代建代管范围;对新建小区供配电代建代管缴费时点及比例进行调整,开发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按项目总面积缴纳5%,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按许可面积缴纳25%,供电进场施工前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面积缴纳40%,竣工验收前缴纳30%;对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缴费时点及比例进行调整,供水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对燃气管道建设费缴费时点及比例进行调整,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40%。
六、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市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本实施意见,在5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延长市区住房消费促进政策执行时间的批复》(宣政秘〔2015〕345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住房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05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办〔2014〕38号)中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它内容实施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