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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1月22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市政府工作要求是,抓主抓重,提速提效,争先争优,争当创新实干的行动英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脱产学习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评估论证,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对涉及行政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市政府及各部门按照权限和职权及时公开。
二十六、凡市政府及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等社会关切和需要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十七、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政策解读中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注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事项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原则上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权力事项网上运行,依法将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目标办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十六、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七、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程序。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省政府考核指标完成、市政府工作任务完成、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等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一般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同志和宣城军分区主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政务公开要求,视情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
四十二、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等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需要决策部署的相关重大事项;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由市长召集,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度点评各县(市、区)、各类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政府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的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书面专题请示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和审核后,进入常务会议议题库。每次会议议题的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梳理,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确定。经审定上会的议题,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于会前向市长汇报相关情况。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并经市长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会前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或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市长召集的市长工作例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任务调度会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工作例会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少数重要会议及视频会议外,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级。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每个月集中一周时间,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外出招商活动,期间市政府除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重要工作部署外,原则上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上级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大事项,须呈市长审阅。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负责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平行机关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需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承办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办理意见(含代拟稿)。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八、上级部门和外地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宣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来宣,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宣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履行请假手续,并经市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讲看齐、见行动、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大力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市、区)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二、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