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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04-12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7〕54号
  •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其他文件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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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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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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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6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及、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

三、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网络建设

以说清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市辖区布设5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4个城市评价点和1个国家区域评价点),每个县(市)至少布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与发布。

以跟踪评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和大气环境变化为目标,全面完善以PM2.5和臭氧为中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逐步开展重点工业园区、交通干线、港口和建筑工地、旅游景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专项监测,适时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到2020年,建成至少涵盖17个点位的国、省、市控三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

  1. 监测指标

所有自动监测点位按要求开展PM2.5、PM10、SO2、NO2、CO、O3六项基本指标监测。国家区域站点增加酸沉降、温室气体、黑碳、微颗粒物(PM1)及有机物等监测指标,并逐步开展大气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和成分分析。各县市区可根据行政区内污染特征拓展监测项目,工业园区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特征监测项目,交通干线及港口监测PM2.5、VOC等特征指标,建筑工地监测颗粒物。

  1. 监测事权划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业园区及城市道路空气质量专项监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交通干线和港口空气质量专项监测。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筑工地空气质量专项监测。

2017年,配合省环保厅完成省控空气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国家点位建设、运行管理及质控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运行维护方式以委托社会机构为主。省控点位建设、运行管理和质控为省级事权,由省财政全额保障,运行维护方式主要委托社会机构。我市负责境内国控、省控自动站的水、电、用房等基础保障。市控点位建设、运行管理及质控为市级事权,由市财政保障,运行维护方式参照国、省控点位。

(二)降水监测

  1. 网络建设

建成覆盖全市的省控、市控两级降水监测网络。

省控点由2个点位构成,分布在宣州区。市控点由6个点位构成,主要分布在各县(市)城区。

  1. 监测指标

所有点位均应开展降水量、pH值、电导率、SO42-、NO3-、Cl-、F-、K+、Na+、Ca2+、Mg2+、NH4+全分析监测,逢雨必测。

  1. 监测事权划分

省控点位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市控点位由所在区域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三)水环境质量监测

  1. 网络建设

以说清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优化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全市主要河流干流及支流、城市河段、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内河、水功能区及地下水设置手工监测点位;逐步在全市11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南漪湖及主要入湖河流、重点流域跨省界、市界、县(市)界断面各设置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到2020年,建成至少涵盖151个点位的国、省、市控三级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由8个手工监测点位(断面)构成,主要分布在水阳江水系、青弋江水系及太湖水系;省控点由8个手工监测点位(断面)构成,主要分布在水阳江水系、青弋江水系及太湖水系;市控点由57个手工监测点位(断面)构成,主要分布在水阳江水系、青弋江水系及新安江水系。到2017年上半年,水阳江管家渡及梅溧河殷桥断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到2018年,实现南漪湖、老郎川河东夏、新郎川河王村大桥、新郎川河梨园口、无量溪河狮子口、泗安河东村桥全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

全面推进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切实保障全市饮水安全。在全市设置7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涵盖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个,乡镇水源地66个。加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18年底前,实现玉山及大豪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并逐步实现全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

(3)地下水监测网络

目前,全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监测管理。

  1. 监测指标

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指标开展监测,城市河段及城市内河增加透明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监测指标;地下水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指标开展监测。

  1. 监测事权划分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城市河段及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监测由环保部门承担。地下水质量监测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由水利部门承担。

2017年,配合国家环保部完成地表水监测国控断面上收调整,配合省环保厅完成省控水质自动站上收。国控跨省界断面由国家组织上下游联合监测,国控跨市界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上下游联合监测,背景断面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其他地表水监测断面暂时按现行方式监测,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

国控、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质控以委托社会监测机构为主、地方监测机构为辅的方式开展。市环保局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电安全等基础保障,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运行维护公司开展仪器校准、手工比对等日常质控工作。

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环境监测断面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日常监测分析、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保证及数据传输、管理与应用等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网络建设

建成覆盖全市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菜篮子基地等区域由66个国控点组成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其中基础点位37个(耕地33个,林地4个),特定点位23个,背景点位6个,监测点位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到2020年,根据土壤环境管理要求,逐步增加省控、市控监测点位。

  1. 监测指标

国控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规定的项目开展。

省、市控点主要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结合重金属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

  1. 监测事权划分

2016年已配合国家完成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上收,由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配合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根据市场发育程度,逐步放开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

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建设与运行管理分别属于国家、省和市事权,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全额保障。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网络建设

全市共设省控声环境监测点位189个,其中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14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68个,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7个。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逐步采用自动监测代替手工监测。对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噪声源逐步开展自动监测。

各县市区分别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声环境监测点位并定期开展监测。全市各县市区共设市控声环境监测点位不少于343个。“十三五”期间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时增设声环境监测点位,建成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 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和频谱分析监测扩展。

  1. 监测事权

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管理为市、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全额保障。监测任务由市、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六)辐射监测 

  1. 网络建设

配合省站建成宣城市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至少由1个土壤监测点、3个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点、1个饮用水水源地和2个电磁监测点组成的宣城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 监测指标

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年度方案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总α、总β(异常时测量γ核素)开展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土壤238U(234Th)、232Th(228Ac)、226Ra、40K、137Cs等指标开展监测,对3个点位的γ辐射累积剂量率和2个点位的场强开展监测。

  1. 事权划分

辐射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建设、运行管理及质控为国家事权,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省控点位建设、运行管理及质控为省级事权,由省级财政全额保障。监测任务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运行维护方式可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市辐射站负责样品采集、部分样品的监测和国控、省控自动站的水、电、安全等基本保障。

(七)生态状况监测

全市生态状况监测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托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对宣城市市域、县域尺度生态状况开展监测,考虑生物丰贫、植被覆盖、土地胁迫强度、污染负荷强度等因素,综合反映我市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生态风险。

重点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典型生态问题进行试点监测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政府(绩溪、泾县、旌德)要加强县域空气、地表水、饮用水、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满足国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

推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重点监测农村村庄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逐步增加长期定点村庄监测,按年度工作任务,优化非定点村庄监测。

(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保障,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监测,建立“测管联动”机制,围绕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市、县环境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执法监管。年初市、县环境监察部门应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通报环境监测机构,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立案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及时反馈开展监测的机构。

四、全市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配合省环保厅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汇集宣城市各级环境保护以及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形成国家、省、市、县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全市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依托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实现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

完全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每年公布重点污染单位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承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测,并及时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加强监督。

五、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2017年底前,建成宣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具备开展72小时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逐步健全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警机制。编制全市大气排放数值预报模式源清单,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追因和污染治理成效评估研究。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风险监控。选择重金属污染防治区、菜篮子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研究其潜在的生态和健康风险。

(二)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

完善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的全市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排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三)健全环境应急监测和保障体系

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市、县监测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应急监测专项经费。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自身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宣城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宣环测〔2017〕3号),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判定细则,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加强对承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监测任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管,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监测质量抽查,建立社会检查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督促社会监测机构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财政保障机制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市环保局适时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做好市控监测点位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市级监测事权监测工作。

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围绕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形成与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应急、预警要求相适应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是要重点推进空气、水质和噪声自动站点建设。重点推动市控空气城市自动站点建设、环境空气微型监测站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点建设、跨界河流水质自动站点建设、南漪湖上游河流水质自动站点建设以及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站点建设。

二是要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2017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县级环境监测站争取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空气、水质和噪声自动站点建设及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争取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全面提升,基本满足环境管理、政府决策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

(四)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