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宣城市市级河长工作制度(试行)》《宣城市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宣城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宣城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和《宣城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6日
宣城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市级河长会议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河长,市级河长对口的相关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需市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调度,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宣城市市级河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市级河长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河长为所辖市级河湖的河长制负责人。
第三条 市级河长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指示及市级河长会议决策和部署;
(二)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所辖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促相应的下级河长对所辖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
(五)对跨行政区域的所辖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所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及综合执法;
(六)检查、监督相应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的下一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进行约谈;
(七)组织对相应下一级河长及相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四条 市级河长定期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市级河长会议报告所辖河湖河长制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市级河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辖河湖河长制工作会议,也可以委托对口的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出席会议的人员:市级河长对口的相关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协助市级河长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河长相应的县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指示和市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市级河长牵头部门筹备(涉及两个牵头部门的,由第一位置的牵头部门承办)。
第六条 市级河长牵头部门根据市级河长指示和要求,需要办理涉及市级河长所辖河湖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公文,由市级河长牵头部门拟制后交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并督促相应下一级河长及相关部门执行(涉及两个牵头部门的,由第一位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制公文)。
第七条 市级河长牵头部门职责:
(一)协助市级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所辖河湖巡查、督察工作;
(二)牵头组织制定市级河长所辖河湖的“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等,并负责督促相应下一级河长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开展市级河长所辖河湖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开展市级河长所辖河湖“一河一档”建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方案及年度治理计划、相应下一级河长河湖治理进度报告、对所辖河湖的巡查和督察情况记录、媒体曝光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交办函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等;
(五)按照市级河长指示和要求,拟制有关公文,筹备市级河长所辖河湖的的有关会议;
(六)按照市级河长指示和要求,做好与所辖河湖有关河长制工作的群众举报、投诉工作;
(七)承担市级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城市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是市级河长会议下设的办公机构。
第三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协助主任工作。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由市水务局1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重要性工作经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一般性工作经副主任(办公室所设单位领导担任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抽调,每半年调整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规定,逐步配齐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市级河长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河长制工作;
(二)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及市级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负责拟定河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
(四)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河长制综合性考核等工作,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
(五)承担市级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宣传组和督察组,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负责管理、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河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负责拟订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河长制总结和上报工作;负责建立“一县一档”等工作。
(二)宣传组:负责河长制工作宣传报道;负责河长制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与统计;负责制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负责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督察组:负责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检查;负责将举报事项及时转交给所辖河湖的河长,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问效;负责办理市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函”;负责对全市河长制的综合性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宣城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河长牵头部门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整理报送至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经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审签后,由主任签发。
信息专报分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二)专报信息内容。需要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要专报市委、市政府的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批办事项;
3.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河长牵头部门和县河长制办公室将简报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每旬不少于1期。
信息简报分送市级河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
(二)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措施;
2.市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立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全市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察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进行审签,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河长制信息化平台,河长制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市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两个月1期。分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宣城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
第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推行实施河长制任务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湖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等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市、县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工作任务实施特定事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市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河长督察。市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河长牵头部门协助,对相应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对口的下一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督察方式及分类。
采取明察、暗访、互察及第三方督察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
(二)专项督察。市级河长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
(三)重点督察。对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与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单位主要采用“督察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函”由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函”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河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所辖河湖市级河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向交办单位报告,并明确合理的办理完毕日期。
(三)督察反馈。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督察事项向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备;在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情况及办理结果书面报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对未按时办理完毕的交办事项,交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到达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市级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交办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察结果运用。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司法查处。
督察结果与承办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挂钩。
宣城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县级河长。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结合性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市级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年度综合性考核工作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市级河长制会议成员单位协助组织实施。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经市级河长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市目标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分值10分),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
五、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
2.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与质量等情况;
3.问题交办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5.工作台账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
6.职能工作落实、督查指导等情况;
7.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六、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市级考核评价工作。
七、考核形式与范围
八、考核评分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运用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考核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