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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244967/201708-00301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06-05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7〕121号
  • 关键词

    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其他文件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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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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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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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为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拟定的《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工作。

 

 

 

2017年5月31日

 

 

宣城市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指导意见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要求,现就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同步

凡我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均应当划为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相对集中

为便于实施管理,在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时,应当尽可能与行政建制相一致,做到连片成带、相对集中。

(三)逐步扩大、梯度推进

根据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城市规划控制区、建制镇、人口密集聚居区和已需要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主要程序

第一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和具体的东、西、南、北四至界线的初步方案;有些地区可以用排除法,即在某一基本都需要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确定极个别暂不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小区域。表述为:“在某区划范围内,除某某外,均实行城市化管理。”

宣城市市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宣州区人民政府在提出方案时要充分征求市城管执法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的意见。

第二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初步方案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在本辖区内的适用范围。

第四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议通过的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将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三、其他事项

(一)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划定,是《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当结合辖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力量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合理划定。以贯彻新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为契机,力争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街道和乡镇,均应当配备城管执法人员,有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能够承担起辖区内日常管理和执法任务。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需要新划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或者原定城市化管理区域需要重新调整的,均按照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