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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2017年、2018年、2019年底任务进度分别达到55%、65%、75%以上。重度残疾人、残疾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比例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市残联牵头,市扶贫办、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残联: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会同市卫计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开展宣传工作。
市扶贫办:与市残联共享精准康复相关数据信息;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结合精准扶贫和专项扶贫工程,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
市教体局: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做好残疾儿童义务制教育落实工作;依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的意见》(皖残联〔2015〕87号),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服务,提升康复教育机构的服务能力。
市民政局: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康复救助保障,适时扩大有康复需求残疾人的救助范围;保障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服务救助。
市财政局:做好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项资金安排,督促县级财政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预算;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市人社局:依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3号),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依据残疾人康复服务目录,视情扩大康复服务保障支付范围;优先将重度、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市卫计委:负责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并指导县市区建立县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与残联共同确定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健康脱贫范畴,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指导各地推行残疾人精准康复签约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协助残联做好残疾人康复评估及医疗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服务目录。根据国家及省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确定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免费或补助项目及补助标准。通过政府主导,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积极谋划“基本康复服务+X”的救助模式,力争使更多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二)确定康复机构。依据各类残疾人康复评估和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市残联要会同市教体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共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和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力争在残疾人居家生活圈内提供常态化的康复服务。定点康复评估和服务机构原则上实行两年一轮准入退出审查审批,并予以公示,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评估和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制定康复评估和服务机构相关技术标准,为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开展需求评估。乡镇(街道)残联会同乡镇卫生院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社区)卫生室的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以及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村或社区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共同组成。结合上一年度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方式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不能明确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评估机构进一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并结合个人需求,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对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县市区残联可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评估。接受评估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康复需求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四)实施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本地确定为免费服务项目的,残疾人直接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确定为定额补助服务项目的,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县市区残联提出补助申请,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已明确康复救助项目及标准的,依据相关文件确定补助额度。
(五)保障经费结算。已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有关惠民项目资金结算。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但被确定为免费康复服务的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确定为定额补助的项目,由残疾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再申请补助。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残联每月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村)康复协调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每半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上报省残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脱贫攻坚规划,与精准扶贫、健康扶贫等协调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服务。分级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级负责辖区内的康复服务指导、业务培训,做好督促检查;县市区负责做好社区(村)康复协调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发挥各级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强大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逐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康复保障和康复服务能力提高的各项政策,出台专项医疗康复补助政策和救助措施,将更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项目纳入保障与救助范围。
(三)加强培训。加强康复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各类康复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集中培训或轮训,确保精准康复服务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工作及服务流程,能够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精准适宜的服务,提升康复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投入。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康复服务;统筹社会资源,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投入格局。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免费或补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积极谋划增设康复救助项目,建立残疾人精准基本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考核。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实施,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残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考核内容。市级建立督查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督查考核结果作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考核评价、市级以上康复项目安排、康复工作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