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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244967/201711-00337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11-30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2017〕80号
  • 关键词

    取消,其他文件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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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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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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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16项(含市县共有事项10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二、国发〔2017〕7号文件取消中央指定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具体实施的一并取消;国发〔2017〕7号文件取消指定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县级具体实施的一并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0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1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市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注:安徽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

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14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注:皖政办〔2006〕30号下放委托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5

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审批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注:皖政办〔2007〕82号下放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16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注:皖政〔2014〕35号下放委托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注: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表中不作具体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