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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12-28 16:31
  • 发布文号

    宣政办〔2017〕42号
  • 关键词

    宣誓,宪法,任命,实施,市政府,人民,人员,部门,宣城市,仪式,誓词,工作,国家,共和国,单位,组织,中华,或者,政府,国徽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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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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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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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本着“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市长担任监誓人,秘书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

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宣誓仪式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五、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六、有关事项

(一)按照有关要求,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应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举行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一般安排在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摆放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三)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宣誓人员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重复宣誓。

(六)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应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