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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相关重点任务分解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重点任务表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落实省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落实。 |
2 |
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协议管理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宣城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推动落实。 |
3 |
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分别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等部门负责。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 |
4 |
落实国家和省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 |
市卫计委牵头负责。 |
省卫计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5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
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6 |
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
省民政厅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 |
7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探索我市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 |
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8 |
落实国家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 |
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9 |
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导方案。 |
市教体局牵头负责。 |
省体育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 |
10 |
落实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安保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收费标准。 |
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负责。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11 |
推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模式改革,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 |
市卫计委牵头负责。 |
省卫计委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12 |
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13 |
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
省发展改革委贯彻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14 |
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 |
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15 |
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持续分批推出吸引社会资本的PPP项目清单。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持续推进。 |
16 |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
宣城银监分局牵头负责。 |
安徽银监局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推动落实。 |
17 |
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全市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质监局、宣城银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8 |
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 |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9 |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
市人民银行、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0 |
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
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1 |
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
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22 |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 |
市国土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23 |
盘活利用现有用地。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养老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
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24 |
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 |
市教体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负责。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 |
25 |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6 |
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
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27 |
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推动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相关部门意见出台后3个月内。 |
28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依托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 |
市卫计委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
29 |
实施“互联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行动。发展壮大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平台。 |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等部门负责。 |
持续推进。 |
30 |
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
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31 |
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和指标报告、评估工作,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 |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
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