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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宣城市市级林长工作制度》《宣城市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宣城市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宣城市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宣城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4日
宣城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市级林长会议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市林长,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确定召开,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总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地区之间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林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承办。
宣城市市级林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市级林长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是全市林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
(二)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与问责。
第三条 市级林长为所联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林长制负责人。市级林长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及市级林长会议的决策和部署;
(二)督促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划加快功能区建设;
(三)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年度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
(四)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管理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
(五)协调解决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督促联系点依法整治森林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协调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联防联控及综合执法;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的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组织对相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强化激励问责。
第四条 市级林长定期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市级林长会议报告所联系生态功能区的林长制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市级林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联系的生态功能区林长制工作会议,也可以委托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出席会议人员:协助市级林长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林长所联系的生态功能区相应的县级林长、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和市级林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和林长制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林长确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市级林长责任单位筹备。
第六条 市级林长责任单位根据市级林长批示或和要求,办理涉及市级林长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林长制工作相关文件。市级林长责任单位拟制后交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并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市级林长责任单位职责:
(一)协助市级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联系点的巡查、督察工作;
(二)牵头组织制定市级林长联系点的“一园(区)一策”方案,负责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做好市级林长联系点林长制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开展市级林长联系点“一园(区)一档”建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联系点的巡查和督察情况记录、突出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交办函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等;
(五)按照市级林长批示和要求,拟制有关文件,筹备市级林长联系点的有关会议;
(六)按照市级林长批示和要求,做好与联系点有关林长制工作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
(七)承担市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城市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是市级林长会议下设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市林业局明确1名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职责:
(一)落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及市级林长会议确定事项;
(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林长制工作;
(三)负责拟定林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
(四)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林长制综合性考核等工作,定期通报林长制工作;
(五)承担市级林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城市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林长制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林长制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县林长制办公室和市级林长所联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责任单位将重要、紧急信息及时报送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经市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审签后,由主任签发。
信息专报分送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二)专报信息内容。需要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的工作信息。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的批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3.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林长责任单位和县林长制办公室将简报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林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每旬不少于1期。
信息简报分送市级林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县级林长制办公室。
(二)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措施;
2.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和成果;
3.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全市林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察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市级林长制工作通报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进行审核,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市级林长办《工作通报》、林长制信息化平台,林长制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进行通报。
3.市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两个月1期。分送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县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信息采用情况。
宣城市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林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市级督察。
第三条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推行林长制任务落实情况。城乡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灾害防治、林业改革等任务实施情况。
(三)“一园(区)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制订重点生态功能区“一园(区)一策”等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市、县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会议制度、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任务实施特定事项。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市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林长督察、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林长督察。市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林长责任单位协助,对相应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联系点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督察方式及分类。
采取明察、暗访方式,主要分以下类型:
(一)日常督察。林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
(二)专项督察。市级林长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
(三)重点督察。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与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单位主要采用“督察函”“林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函”由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函”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林长令”按程序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市级林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向交办单位报告,并明确合理的办理完毕日期。
(三)督察反馈。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督察事项向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报备;在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情况及办理结果书面报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未按时办理完毕的交办事项,交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到达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市级林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交办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察结果运用。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督察结果与承办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挂钩。
宣城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宣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县级林长。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林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结合性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确定。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年度综合性考核工作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市级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协助组织实施。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经市级林长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考核的组织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市目标办负责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林长制工作考核。
五、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
2.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与质量等情况;
3.问题交办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5.工作台账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
6.职能工作落实、督查指导等情况;
7.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六、考核时间
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市级考核评价工作。
七、考核形式与范围
1.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查与市级林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2.考核范围:对县市区全面核查,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八、考核评分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九、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运用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
2.考核结果由市级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林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
3.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考核在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