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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强化证照监管, 积极构建我市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 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8〕2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精神,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县市区政府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
(一)查处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具体监管和查处职责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执行,并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民生性营业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当地的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试点、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时间、划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平等的创业机会和更大的创新空间。
(三)依法依规依职责查处无证经营。无证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无证有照,指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无证无照,指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审批的领域,未取得许可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无证无须照,指经营者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但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审批而未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由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凡是涉及许可审批事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无证经营,由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事项只涉及一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查处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采取措施。
(四)认真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无照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无照经营查处。
查处部门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应当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查处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完善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质监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委综治办、市财政局、宣城海关、市法制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农委、市烟草专卖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教体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市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单位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积极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完善工作互通机制,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台账、投诉举报台账、信息抄告等制度。
五、建立登记与监管无缝衔接机制
(一)认真履行工商登记“双告知”职责。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实现部门协同监管。一是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服务”模块中“双告知”信息共享平台将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认领企业登记信息并签收,生成签收记录。二是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 号)等精神,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监管措施,依法查处。
根据《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18﹞23号)要求,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对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审批决定;对尚未办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要加强跟踪监督,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60天内至少完成1次实地检查;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督促其到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反馈无证经营信息。
六、坚持疏堵结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一)实行“包容性”监管执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查处部门应当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避免一概给予行政处罚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
(二)规范查处部门行政处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构建互信互谅的新型“政府--市场”关系。对从事无证经营的,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 (一)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查处部门负责记入信用记录。无证经营的严重失信行为,查处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信息产生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宣城”上进行公示,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进行公示,供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查询。 (二)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获得荣誉、资质评定、政府采购、投融资、招投标、安全生产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积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八、鼓励社会监督,严格监督问责 (一)建立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长热线(12345)和政务服务网平台等基础上,畅通其他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对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发生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及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联席会议应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等机制,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分析预判,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双告知”推送、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建立并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特征,实施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三)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行事前介入、跟进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故意习难、设置障碍、野蛮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推进查处部门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 (四)强化宣传,营造查处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新闻办、市级各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介,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6日起实施。
附件:宣城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宣城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意识,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宣城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总召集人:郭金友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陈寅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富贵市工商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舒军 市综治办副主任
王进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刘先锋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吴蓓宁市经信委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方学义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张雪霖市国土局副局长
周德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余吉胜市卫计委副主任
吕利武市人社局副局长
葛锦明市住建委调研员
章吟秋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官群市食药监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章传跃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瀚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胡德春市农委副主任
陈顸栋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汪晓明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进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曹晓峰市工商质监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贾晖市政府教育督学
陈武市民政局副局长
章钢华市林业局副局长
来新弟市金融办副主任
周爱芹宣城海关副关长
王务平宣城海关(原宣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市工商质监局分管领导曹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等;研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推广工作经验,研究部署本市“查处无证无照”工作,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动态发布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查无”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导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查无”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三、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全体会议。对于需要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重点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相关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前提出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二)专题会议。对于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专门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会商解决。相关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前提出会议议题,提交会议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加大改革保障力度。各相关单位要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人员、设施、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推进。
(三)严格落实督查考核。围绕我市相关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定期督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