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0年第8期 > 部门文件
  •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10-00049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10-09 09:33
  • 发布文号

    财绩〔2020〕381号
  • 关键词

    绩效,预算,评价,财政局,部门,结果,市级,单位,政策,应用,项目,管理,根据,目标,调整,本级,宣城市,挂钩,整改,情况,其他文件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2815

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财绩2020〕381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强化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削减低效无效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宣城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2020年9月30日

宣城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文件规定,为强化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加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规范结果应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具体行为。评价结果应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整改和反馈、报告和公开、调整与挂钩、激励与问责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坚持权责统一、硬化约束、注重实效、有评必用的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均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整改和反馈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评价部门(单位),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针对自评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针对绩效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 报告和公开

第九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评价结果、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其他绩效自评报告,说明绩效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十条 除涉密内容外,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公开财政评价结果,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挂钩

第十一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设立挂钩。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市财政局应加强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预算审核,对未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承受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审核。

第十二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市级预算部门(单位)设立的绩效目标应与申请的预算资金相匹配。市财政局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情况与预算执行挂钩。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及时落实纠偏和改进措施。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提出应对方案,按程序调整绩效目标和预算;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四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市财政局应将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应用于项目整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等。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以财政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单位绩效自评结果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预算支出结构。

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五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绩效评价等级,市财政局对其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评分100—90)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评分89-80)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79-60)的,视情况调减预算;等级为差(评分60以下)的,视情况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根据部门绩效评价和单位绩效自评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第十六条 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根据市级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同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和良的,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充分保障;评定为中的,实行零增长;评定为差的,视情况调减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

市级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根据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建议。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十七条 将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与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挂钩。市财政局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责任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应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