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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1-01 15:39
  • 发布文号

    宣政办〔2020〕18号
  •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发布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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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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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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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行业服务水平总体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在服务方式、运价调整机制等方面矛盾依然突出,适应市场机制不够灵活,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合规化进程较慢,行业整体社会满意度偏低,行业不稳定因素仍然较为突出。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加以推进,将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基础上,科学、协调、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做好各种服务方式的统筹协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我市巡游车实行总量控制和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政策,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的巡游车进行核实登记,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并实行经营权登记制。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经营者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后,由交通运输部门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按一车一证配发《道路运输证》。经营权使用权属公司的,现有管理方式维持不变;经营权使用权属个人的,可以与原巡游车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实行公司化管理,按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我市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公司实行公司化承包经营的,应当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实行公司化员工制的,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法明确相互的合同关系和责权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公司、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个体经营者与原巡游车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的,相关委托服务管理费用应当与受委托服务的巡游车公司、行业协会协商确定。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巡游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探索分时段、分车型试行不同运价机制,增加巡游车竞争力。推行使用新型智能计程计价设备,逐步实施巡游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市场监管部门要为新型智能计程计价设备(出租车计价功能部分)提供更好的计量检定服务。

(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合作,主动融入和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行业改革和发展,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提升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巡游车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巡游车服务方式多样化,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四、加快推进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有序发展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可以凭企业工商注册地取得的经营许可,在我市设立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即可申请经营资质。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和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主动推送驾驶员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营运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并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广泛监督。

(三)强化网约车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承担承运人责任,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定期开展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待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规范出台后,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手段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重点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转变。交通部门要运用好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按照服务质量考核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公安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发挥行业规模优势,降低营运成本;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四)维护行业稳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扎实稳妥抓好工作的落实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重点关注出租汽车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等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