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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90元/月·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绩溪、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0元/月·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标准提高到59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55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均为770元/月·人。
三、执行要求
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同步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19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按月发放。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