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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06-29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9〕51号
  • 关键词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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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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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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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维护传统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和安徽省传统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发展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有序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村民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利用和发展。

第五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的领导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的投入和扶持,并对相关工作开展考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规划》《宣城市传统村落规划建设指引》,指导各地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深入开展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加快建设传统村落数据资源库,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传统建筑维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不断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分类保护传统建筑。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各传统村落要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参与保护利用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加强传统村落风貌管控。县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加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严格控制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农房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等,禁止拆旧建新、拆真建假,防止建设性破坏。对未经许可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由县级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在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前提下,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实现传统建筑保护与更新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加强传统村落新建农房管理,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其他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助、奖励等支持措施选择代表性建(构)筑物实施示范改造。

第八条 规范实施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维修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建造技艺,提倡采用地方传统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

第九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并对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建档立卡,挂牌保护。

第十条 县级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队伍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通过建立驻村专家制度等方式,开展传统工匠培训,加强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建立传统村落联络员制度,有关乡镇和各传统村落要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政策宣传、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文化传承的宣传,并将核心条款纳入村规民约,形成村民自我约束,主动保护的氛围,增强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鼓励传统村落原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共保共建共享机制。县级政府要保护性利用传统村落,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艺术、习俗、美食等多种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适度有序发展传统村落旅游、休闲度假、文化创意等项目,形成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增加群众收入。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传统建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开展传统建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四条 探索开展传统建筑原状易地迁移保护。传统建筑应严格实施原址保护。对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整体拆迁或常年失修濒危而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传统建筑,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过原状易地迁移方式进行保护。鼓励各地适度打造传统建筑特色街区。

迁移传统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领域,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资金保障机制,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整合农村环境整治、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等资金,支持传统村落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已列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传统村落,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只能使用在申请资金项目内,不得超出范围。

第十七条 市、县级政府要加大对破坏传统村落、偷盗传统建筑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切实担当起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