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1年第8期 > 部门文件
  •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8-00091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08-23 15:33
  • 发布文号

    宣公积金委〔2021〕1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2395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字体大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以及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国家及省驻宣城垂直管理单位按我市缴存基数限额标准执行。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度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05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838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514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462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924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

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