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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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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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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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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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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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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完成年初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有关目标任务,进一步巩固、深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认真做好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4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和2017年例行督察发现闲置土地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情况进行再排查,加大分类处置力度,坚决遏制土地闲置和低效浪费现象,增加土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双重压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打造“四个特色之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

依据土地利用法律法规,因地制宜、以用为先、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切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有据、程序合法,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因势利导,多方参与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鼓励企业自主、联合或嫁接盘活用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加强调度,严格考核。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五)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总责。

三、目标任务

(一)批而未供土地

对2017年12月底前批准的所有未供地块需有明确处置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供地率均达80%以上。

(二)闲置土地

至2018年9月底,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4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和2017年例行督察发现的闲置土地问题,除涉法涉诉外全部处置完毕;至2018年12月底,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4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和2017年例行督察发现的闲置土地问题,全部处置完毕。

(三)低效用地

各责任主体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1038号)要求,以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税收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完善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配套政策,按照2018年度专项规划实施计划,有序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8年4月15日前

  1. 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已批和已供土地的项目进行逐宗梳理,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和已供疑似闲置土地情况,逐宗分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产生原因,建立台账,并制定可操作的清理处置方案。
  2. 对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查发现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速效”处置方案。

3.对区域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梳理,依据正在编制的《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2018年度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目标任务。

2018年4月15日前,各责任主体将清查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清理处置阶段(2018年4月16日1130日)

根据全面清查的结果和消化处置方案,明确每宗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消化处置措施和具体时间,限期消化处置到位,并实行对账销号制。

各责任主体于每月30日前将处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总结规范阶段(2018年12月)

对清理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处置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责任主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根据批而未供土地形成原因,可按下列方式予以分类消化:

1.对批而未征土地,各责任主体要求各征迁单位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责任主体必须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形成供地条件;

3.对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

  1.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加大项目招商力度,引导在招商引资中优先使用;
  2. 对正在办理前置手续的项目,加快办理进度,及时供应土地;
  3. 对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应责令限期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4.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已批土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有关政府部门;

8.对因规划调整暂时不能安排项目的土地及少数因特殊原因未批已供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宗地,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方式予以消化。

(二)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分类处置:

  1. 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要积极协助用地单位消除开工障碍,尽快开工建设。短期内确实无法开工的,可采用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处置;
  2. 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利用。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对涉法涉诉暂无法开工建设的,要积极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
  4. 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三)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对低效用地,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形成原因、实际利用状况,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要求、本地土地再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采取自主改造和政府引导的方式,有序实施再开发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从转变地方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高度重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勇于担当,认真履责。要根据专项行动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按时上报进展,及时反馈问题,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作,合力推进

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盘活利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衔接。财政、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责任主体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解放思想、加强协调。对清理出来的闲置、低效需重新开发利用的土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以用为先,尽快实现盘活,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由于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历史成因复杂,存在问题较多,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相关企业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

市政府将定期通报各责任主体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情况和具体做法,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成效显著的地区,奖励2019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00亩;对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数量较多、盘活利用进度迟缓地区,将开展重点督查。对盘活利用工作开展不力的市本级用地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健全工作机制,务求长效

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土地批、供、用、管、查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衔接安排用地规划、审批、供应工作,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问题,着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