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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2-06-05 09:58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22〕33 号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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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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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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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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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

 

 

 


宣城市应对新冠疫情稳定农业生产若干措施

 

一、稳定生猪生产

根据《安徽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规定,对全市市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省级以上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为二季度出栏的育肥猪20元/头,二季度末存栏的能繁母猪100元/头。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

二、稳定家禽养殖

开展肉鸡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提升家禽养殖企业参与价格指数保险的积极性。对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投保的价格指数保险,按照0.2元/只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三、稳定茶农收益

(1)鼓励茶企收储。对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保有的冷链冷库仓储给予补贴,20-50m3按照1万元/个,50m3以上的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

(2)开展贷款贴息。对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自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新增的1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1年期贷款3%的标准给予补贴,短期贷款同比例折算,单户不超过10万元。市、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

(3)加大农业担保。市瑞丰农担及市级以下各政策性担保公司在疫情期间要加大对农业企业担保力度,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在认真落实尽调责任的前提下,对茶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合作社)申请担保的,要创新反担保措施,对因此发生的代偿,由受益财政对承保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给予50%代偿补偿。

    以上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执行,涉及市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涉及县财政的各县(市、区)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