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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4-26 00:00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8〕75号
  • 关键词

    地质灾害防治
  • 信息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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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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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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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宣城市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7年地质灾害灾情和2018年趋势预测

(一)2017年地质灾害灾情

2017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7起,均为小型,其中崩塌1起、滑坡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同比2016年度,灾害发生数量和损失大幅下降,分别为90%和99%。

(二)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经汛前调查,我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82处,其中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12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470处。2018年地质灾害总的趋势是:灾害趋势接近常年,局部地区可能加重。汛期强降水而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偏重偏强,要注意降雨集中期特别是台风期间,可能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加之异常天气影响等因素,地质灾害发生的密度和造成的损失将会呈多发态势;非汛期,主要注意防范山丘区人类工程活动、降雨、融雪和台风引发的地质灾害;平水期由于降雨量偏少,导致地下水位的下降,要注意防范发生岩溶塌陷,特别要防范重大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叠加影响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2018年,各地都要加强防范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公路、矿山开采、削坡建房、民生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对象

村(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集镇、切坡地段,道路(铁路)两侧,山坳沟谷,旅游区、农家乐、矿区、水库、河(湖)沿岸,建设工地和重要基础设施是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二)重点防范时段

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汛期雨量集中,易引发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为5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近年来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冰雪冻融天气以及外界其他作用力的情况下也易引发地质灾害。因此,冬季冰雪冻融期间等非汛期也为重点防范时段。

(三)重点防范区域

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东南山区,主要包括宣州区中南部、宁国市、泾县、绩溪县和旌德县等,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发育区。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市级防范重点,中型(不含)以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年度县级防范重点。

同时要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的研判,全力补短板、强弱项、抓实效,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是生命工程的思想,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把防灾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明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建、水务、交通、教育、卫生、气象、旅游、安监、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公路、铁路、水利、重点工程设施和集镇、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农家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当地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突出重点,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宣传培训。制作专题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结合“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土地日”,采取电视、广播、展板、自媒体、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即: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同时深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防灾意识、自救互救和临灾避让能力,提升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和监测人的应知应会的能力。

二是认真开展巡查排查和核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利用1:5万地质灾害调查成果,重新评估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组织国土资源、住建、水务、交通、教育、卫生、气象、旅游、铁路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个落实监测报警、应急疏散、抢险救灾等预防措施,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以下简称“两卡”)发放到有关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组和住户。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并将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员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健全群专结合覆盖全市的群测群防体系。发挥气象、水务预警系统等的监测作用,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精准度。严格落实乡(镇、办事处)干部分片包村(社区),村组干部分片包组、分片包户工作责任制,对居住在灾害危险区的群众,要指导帮助群众落实防范措施,明确预警预报联络方式,遇有暴雨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受威胁群众;发现险情征兆,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

四是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处置高效。一旦发生灾情,包括当时无法确定是否为地质灾害的,均要及时报告灾害发生现场情况,待专家组查明后再续报有关情况。因报告不及时而影响应急处置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五是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避灾的重要措施。开展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要在科学合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化选择。具备工程治理条件,并能长期抑制地质灾害发生的,要尽快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具备避让搬迁条件的,要尽快组织搬迁避让;对目前难以实施治理和搬迁的,要纳入预警监测范围。加快已实施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的进度,尽快发挥避险避灾效益,强化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发挥实效。

六是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切坡建房而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按照《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切坡建房等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处置高效。一旦发生灾情,包括当时无法确定是否为地质灾害的,均要及时报告灾害发生现场情况,待专家组查明后再续报有关情况。因报告不及时而影响应急处置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五是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避灾的重要措施。开展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要在科学合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化选择。具备工程治理条件,并能长期抑制地质灾害发生的,要尽快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具备避让搬迁条件的,要尽快组织搬迁避让;对目前难以实施治理和搬迁的,要纳入预警监测范围。加快已实施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的进度,尽快发挥避险避灾效益,强化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发挥实效。

六是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切坡建房而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按照《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切坡建房等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易发区要逐个完善危险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强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建立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皖国土资〔2016〕45号)要求,认真做好预警预报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方案,健全应急队伍,落实应急防灾专用车辆、物资、器具等装备。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努力提高临灾抢险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确保发生灾情或险情时,能够及时研判、迅速处置。各级宣传、国土资源、教育、民政、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大投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调查、搬迁治理、群测群防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综合利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土地整治、小流域治理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重要地质灾害点的搬迁治理进程,进一步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范向主动避灾转变。

(六)强化监管,严厉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高度关注各项工程建设的防灾工作。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加强对丘陵山区建设选址的管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选址或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要求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同时”(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发生和造成危险的建设工程,要根据“谁引发、谁防范、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治理。

(七)严明纪律,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严格奖惩。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