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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境内连续发生固体废物违法倾倒事件。为建立预防与打击固体废物违法处置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跨区域违法转移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防范固体废物违法处置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全市固体废物进、出、产、耗等环节的无缝监管,确保全程可控。对以综合利用为名接收外市固体废物的行为,以及接收不属于企业环评确定的原料来源范围内的固体废物行为,一律予以严厉打击。
(二)强化运输管理。加强水上、陆上固体废物运输管理工作,严防输入型固体废物问题。全市所有运输固体废物的各类车辆、船舶均应保持密闭装载,严禁中途丢弃、遗撒、倾倒。对运输固体废物不能提供运输合同、不能说明运输目的地的,一律按涉嫌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重点管控运输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严查未密闭装载行为,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转包运输行为。
(三)实施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固体废物管理职责,严防输入性、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要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工作,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杜绝生活垃圾进入自然水体、随意堆放等行为。重点管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00立方米以上生活垃圾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
二、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一)加强执法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各类道路、山沟、河岸、湖边等区域的检查,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加强对过境运输固体废物车辆、船舶的监管,对证照不全、违法运输或倾倒固体废物的车辆、船舶,要依法就地查处。加强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招标协议、无许可资质或者超核准范围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各级执法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市的固体废物的查处、移交、追责等工作,切实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按照查污染环境犯罪、查幕后“保护伞”、查失职渎职犯罪的“一案三查”原则,强化侦查攻坚,彻底追根溯源,坚决打准打狠,有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二)加强“两法”衔接。依据《宣城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宣环察〔2018〕12号),进一步发挥“两法”衔接作用,加强行政与司法部门联动,加强信息通报、案情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从严从快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等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不断完善我市与周边相关地区打击非法跨省、跨市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的联动机制,联合打击跨省、跨市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上公开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的查处信息,督促企业公开受行政处罚情况、违法行为整改方案等信息。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曝光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典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在高速路出口及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打击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宣传标牌及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和引导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实行有奖举报。对我市辖区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一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后,应当给予奖励。
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其中,3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3吨至100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100吨及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经鉴定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最高奖励3000元。其中,3吨以下的,可适当奖励举报人;3吨至100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100吨至500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500吨至1万吨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1万吨及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问责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固体废物整治主体责任,将打击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列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中。建立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基础台账,实施严格管理,配套建设必要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无害化处置设施,实施规范处置,坚决杜绝跨区域非法转移和倾倒情况发生。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全市企业单位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危险废物产生、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快查快办,限期整改,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鉴别分类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湖泊及沿岸固体废物的倾倒、贮存及堆放点等巡检排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水运航道、散杂货码头等运输渠道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管控,严防省外、市外向我市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贮存、处置等环节的排查整治工作;经信部门、安监部门要做好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检察院、法院系统,加大对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相关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并及时予以曝光,强化震慑。
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以河道、城乡结合部、跨市界村屯、人迹罕至区域和废弃厂房、矿井、矿坑及山林等区域和部位为重点,依据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将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信息及时通报环保部门,一经查实,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形成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考核问责。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预防与打击固体废物违法处置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强化考核运用,严格按照《宣城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对固体废物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严格按照《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