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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11-11 10:41
  • 发布文号

    宣政办秘〔2019〕88号
  •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 法制审核
  •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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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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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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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承办、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牵头有力、推进有序、落实有效,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稳步推进。

二、明晰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为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我市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定了《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任务细化为27条措施,明确了具体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任务分解表》规定的时序节点完成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适时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解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基本内涵、任务分工、实施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步推进工作。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工作交流,深入挖掘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督导考核,务求取得实效。要持续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要求、考核分值,确保以考核促落实,对工作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问责。要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法治政府督察和市县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的重要内容,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

各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工作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明确本部门本行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市司法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定期督查指导,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工作短板,提升工作能力水平,确保各项任务有序落实。

   

    附件:宣城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

     方案任务分解表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宣城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强化事前公开

1.明确“谁执法谁公示”原则。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2月底

2.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建立相对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不同途径公示的,应注意不同公示平台间内容的一致。同时,应遵守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底

3.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主要包括:执法主体(名称、经费来源、队伍编制情况、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2月底

4.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

主要包括: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规范事中公示

5.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抽查主体、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6.规范执法活动,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公示执法身份。

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7.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加强事后公开

 

8.公布执法决定。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及时在信息公示平台上删除或者更新。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9.公布检查结果。

“双随机”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有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10.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每年度

1月底

 

 

 

 

 

完善文字记录

11.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省级出台后1个月内

规范音像记录

12.配置音像记录设备,完善执法场所建设。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遵循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鼓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探索电子执法平台系统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在实践中的运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省级出台后1个月内

 

严格记录归档

13.健全案卷管理。

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在省政府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案卷,进行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强化记录运用

14.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

15.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鼓励支持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16.发挥专业人员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明确审核范围

17.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明确审核内容

18.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实体严格审核,做好两法衔接。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19.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承办机构具体职责。

法制审核机构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明确审核责任

20.明确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执行

21.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019年

11月中旬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22.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积极开展同国家、省相关系统的对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坚持

推进信息共享

23.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积极开展同国家、省相关系统的对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坚持

强化智能应用

24.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

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同国家、省相关系统的对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坚持

强化组织保障

完善工作经费和执法人员各项保障机制

25.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坚持

26.落实基层执法人员有关待遇。

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长期坚持

27.完善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