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外贸、口岸促进政策》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宣城市外贸、口岸促进政策
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变化,主动适应外贸发展新常态, 加快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并在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参展企业1万元奖励。对企业参加市推荐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奖励,同一展会同一企业最多给予2个标准展位奖励。
-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包括:境外分支机构、海外仓、零售网点、批发中心等)且通过该国际营销网络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 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30%的保费补助。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20%的保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当年不超过10万元。对投保保额明显超过其年进出口额的部分不予补助。
- 对当年承保的进出口企业向承办机构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1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当年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品牌
- 对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2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 对企业获得海关高级认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企业在境外取得商标注册的,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享受每件注册费用3000元、4000元奖励,其中“一带一路”国家享受每件注册费用5000元奖励;对企业在马德里体系、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取得注册的,每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每件最多奖励不超过10个国家。
四、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一) 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 对年度进口设备、零部件等(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给予3分人民币奖励;对年度进口消费品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奖励。对在宣城报关的进口货物,每美元增加1分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对进口商品直销中心,年进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 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 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50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1分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每美元1.5分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对我市进出口总额居全市前列且实现增长的前五位企业授予“宣城市进出口特殊贡献奖”,颁发奖牌并给予单个企业5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
- 对新孵化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 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年度进出口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年度进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且增幅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对增幅高于全市进出口平均水平的加工贸易企业,对当年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七、培育和支持外贸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 对辖区内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 对辖区内实现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外贸出口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支持
- 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及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申诉,给予出口应诉企业及采取应对措施的出口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20%的法律及相关服务费支持,以单个案件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海关监管场所和口岸服务企业发展
- 对辖区内新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等给予支持。其中,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并通过海关验收且正常运营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且正常运营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20尺柜给予300元/个奖励,40尺柜给予600元/个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根据年度进出口货物周转率,按1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仓储费用补助。周转率达到 0.3(含)以上,给予仓储费用100%补助;周转率在0.15(含)—0.3 之间的,给予仓储费用80%补助;周转率在0.1(含)—0.15 之间的,给予仓储费用40%补助。
- 对通过辖区内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其增加的报关手续费给予每票150元的补助。
其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奖励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负担20%和80%。
- 对在宣城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货代(船代)企业,对其代理的在宣城报关的宣城本地外贸企业货物,全年揽货不低于1000标箱的,每个标箱(20尺柜)给予100元奖励(1个40尺柜按2个20尺柜计算),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资金申报、兑现程序
各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按要求完成辖区内资金初审工作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完成资金的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十一、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16〕18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口岸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