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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宣城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宣城市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宣城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优良、交通区位便利、文化底蕴深厚、健康产业配套等优势,紧紧抓住长三角社会养老服务业一体化发展的契机,服务G60科创走廊建设发展,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养生福地、健康宣城”城市名片,建成“长三角”以至华东地区知名的健康休闲养生养老目的地,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补齐短板,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要,努力使养生养老产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撑和打造皖苏浙区域中心城市的重要增长点,为长三角广大老年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将养老资源重点向社区居家服务、农村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着力推进医养、旅养、健养结合,坚持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标准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成型,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五)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制定养老机构许可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实施网上并联审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培育养老服务品牌。实施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战略,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养老服务品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每家至少连锁经营3个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数达到500张以上。到2020年,全市建成1个以上养老服务业发展基地、3家以上骨干企业,打造1个以上养老服务领域“安徽名牌”。
(七)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到2018年底不超过60%、到2020年底不超过30%。盘活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闲置床位,扩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等,可依法依规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大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品质
(十)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评价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挂钩,激励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研究出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关注失能、伤残等能力缺失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加快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为核心,均衡配置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打包,交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内部融合发展。打破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优先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2018年全市重点支持建设3所社区嵌入式的“示范性长者照护之家”。
(十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全面搭建农村留守、高龄、空巢老年人联系走访网络、老年人居家养老自助互助服务网络、不能自理老年人集中照护网络“三个网络”,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心理疏导和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农村老年人联络人登记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十三)推进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实施特殊困难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各级政府对失能、失独、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场所适老化改造示范试点。鼓励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在全市养老机构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系统,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落实智慧养老机构建设规范,实施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打造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完善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更加广泛地链接餐饮、家政、健康等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五)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康复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审批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实现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医务室100%覆盖,引导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或专护区,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
(十六)推进养老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实施养老小镇、气象小镇、康养小镇等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和水平提升。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健康养老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的园区申报“省级健康养老服务集聚区”;推动以泾县爱晚工程·国家养老皖南示范基地等一批以养老养生为主题,有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相互作用、高度集合、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申报“省级健康养老服务集聚示范园区”。
(十七)实施养老事业与产业并举战略。树立“养老服务既是社会事业,也是经济产业”的新理念,发挥我市纺织服装、食品药品、中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优势,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保健食品、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挥宣城生态环境、自然风景、历史文化等优势,促进养生养老产业与旅游业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开发旅游、休养、养生、游学、民宿养老产业。
(十八)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点。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九)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分级制定养老服务业相关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细化落实省、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政策。
(二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非住宅类商业用房等,符合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二十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按照收住老年人失能失智程度,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等文件要求,合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
(二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方式,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通过政企合作、院企合作等模式,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落实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二十四)健全慈善参与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针对低收入、高龄、失独、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供给、慈善捐助点和慈善超市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瞄准老年人情感慰籍和精神文化需求,培育、发展草根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打造我市为老志愿服务品牌。加快推进养老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二十五)健全领导机制。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定期分析全市老龄工作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市民政、卫计、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养老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形成群策群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态势,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提高人民幸福指数。要将行业开放、创新、繁荣、发展提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强化统筹和谋划,形成常抓不懈工作机制。要精准分析目标任务,找准工作短板,加强效能考核,制定推进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养老服务民生实事落实到位。
(二十六)加强服务监管。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风险警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关停;对按规定无需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养老机构,要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明厨亮灶”率达100%;提高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医务室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护理等级评估和报告制度,积极扶持第三方机构依法合规建立和运营,第三方评估报告须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积极发挥养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加强养老服务业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依法打击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遴选养老服务创新实践案例、优秀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领军人物、优秀养老服务员等活动。
(二十九)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委 |
2018年12月 |
2 |
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工商质监局 |
2018年12月 |
3 |
研究出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2018年12月 |
4 |
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12月 |
5 |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18年12月 |
6 |
制定养老服务业相关规划。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 |
2018年12月 |
7 |
制定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具体实施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2018年12月 |
8 |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 |
2019年12月 |
宣城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
为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等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积极发展智慧养老和养老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市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养老产业加快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三项制度”。
(二)全力提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着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四)持续提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五)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六)创新发展智慧养老。
(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人才支撑。实施养老人才培训“千百”工程,统筹利用相关培训资金资源,在全市培训100名中级管理人员、护理师资人员和中级社工师,1000名养老护理员、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初级社工师和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出台本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实施意见,落实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学费补偿、入职奖补有关规定,明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和社会保险参保要求,落实员工制养老服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作用,设立1-2个养老服务标准研制、培训中心,从老年人自理能力、养老服务形式、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研制、培训工作。将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列入各级养老服务培训内容。(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优化财政支持。优化财政供给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和农村养老服务给予重点倾斜。创新财政性资金补贴方式,逐步实现“补床头”与“补人头”相衔接、补助标准与评估结果相衔接、机构服务补贴与居家服务补贴相衔接。重点扶持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智慧化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采取社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年度政策落实和相关规划阶段性评估检查。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政策落到实处。(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市民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
2018年6月底完成 |
2 |
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2018年底前制定老年人需求评估表, 2020年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2020年底完成 |
3 |
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补贴覆盖面达到50%。 |
市民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
2020年底完成 |
4 |
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级中心”,2018年、2019年、2020年“三级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20%、60%和100%。 |
市民政局 |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完成 |
5 |
2018年,在全市20%以上的乡镇设置养老服务中心,并在其辖区内试点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2019年和2020年,全市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100%,并同步在其辖区内设置3-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
市民政局 |
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完成 |
6 |
对辖区内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开展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 |
市民政局 |
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完成 |
7 |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完成 |
8 |
遴选1家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将其培育发展成为全市养老服务标准研制、人员实训、成果展示基地。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
2020年底完成 |
9 |
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细则。 |
市民政局 |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
2018年底完成 |
10 |
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老龄办 |
2018年底完成 |
11 |
完善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 |
2019年底完成 |
12 |
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全市医养签约率达到100%。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民政局 |
2020年底完成 |
13 |
全市建立1个省级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2个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园区)、8个医养结合示范项目、2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完成 |
14 |
全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 |
市卫生计生委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020年底完成 |
15 |
在全市打造3家以上全国一流的智慧养老院。 |
市民政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完成 |
16 |
全市建成1个以上养老服务业发展基地、3家以上骨干企业,打造1个以上养老服务领域“安徽名牌”、“宣城名牌”。 |
市民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 |
2020年底完成 |
17 |
实施养老人才培训“千百”工程。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前完成 |
18 |
出台本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2020年底完成 |
19 |
对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8年底完成 |
20 |
设立1-2个养老服务标准研制、宣贯中心。 |
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 |
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
2020年底完成 |
宣城市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足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提升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皖政〔2017〕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凝聚各方力量,从供给侧、需求端发力,着力补短板,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整合、优化,实现网络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引进、培育、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自助互助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广、多层次、个性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部分基本养老服务。
(二)到2020年,城市社区100%建立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100%以上建有村级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三)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力争达到8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四)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6000张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
三、工作举措
居家养老原则上应由子女及家庭成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部分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标准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倡导老年人家庭根据需求,自愿向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一)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完善宣城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录入辖区内老年人基础数据、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市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宣城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共享。2018年底,各县市区均要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组织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加盟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市信息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方式,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居家和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并主动对接宣城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实施员工制,建立自己管理的专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应主要包括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检测智能终端设备,提供老年人基本信息收集、建立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实体服务应主要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购代办等服务;对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可以开展有偿个性化服务。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入社区设立实体服务站点。通过评估,对达到上级建设标准、服务内容丰富、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内容和服务绩效,对专业化组织和支持专业化组织落地的社区给予奖补。
建立专业化组织评估、奖励和准入退出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老年人满意度随访调查,对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励;对老年人满意率达不到80%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中止其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再与其签约。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补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一批,配建一批,示范一批,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纳入住宅小区首期建设,优先交付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充分调配使用已配建的社区管理用房,同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平方米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校舍、村委会办公楼等,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会福利中心(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行业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14J819-2015)开展规范化建设。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要尽快整改到位。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小型社区养老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长期照护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利化水平。通过政府推动、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以及适老化路牌标识、适老化照明改造,优先支持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各县市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市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县市区要设立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个社区设立一个养老服务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各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服务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指导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在招生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托养老机构、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养老护理,免费技能培训。培育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养老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专业化社工组织进入社区提供涉老服务。支持创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性社区。农村要依托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年人的探视、走访,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其在为老服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引导低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与留守老年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进医养结合。认真实施《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313号)。各县市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要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巡诊服务协议。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老年人在诊疗延伸点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条件的,医保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按规定结算。卫计部门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要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六)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要继续实施并拓展政府为居家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各县市区对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70周岁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可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的原则,县市区城区上述对象的购买服务2018年要实现100%覆盖,农村上述对象可暂以打卡发放的方式施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标准。各县市区可以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打包交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部门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发改、经信、教体、公安、民政、老龄办、财政、人社、住建、规划、卫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民生补短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及时落实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引导。各县市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要放宽行业准入,采取PPP等模式,扩大投融资渠道,激发民间投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任务要求,优化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级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金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养老服务资金安全、高效。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精神,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并落实好其他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要按照《宣城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4号)精神,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行业监管。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择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要与落地服务组织签订协议,维护老年人基本信息安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落地服务组织及政府购买的服务开展质量评估和绩效评估。建立退出机制,按协议约定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予以退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