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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宣城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宣政办秘〔2016〕250号)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基本原则中“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修改为“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
二、将主要目标中“到2017年底,各县(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修改为“到2020年,各县(区)县域内就诊率有明显提升”。
三、将重点任务第1点中“2017年度起,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修改为“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要求,落实贫困人口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将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全覆盖。其中,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贴”。
四、将重点任务第2点中“按照《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修改为“按照《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由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0组扩大到45组,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目录病种由12组扩大到44组”。
五、将重点任务第5点中“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修改为“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至65%-90%”。
六、将重点任务第7点中“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后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封闭运行”修改为“贫困人口在省内就医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县政府兜底保障。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经‘351’综合医保保障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2020年底前,‘351’‘180’平稳过渡到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七、将重点任务第8点中“各县(区)要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删除。
八、将重点任务第9点中“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和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提供免费签约服务。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修改为“对有诊疗需求的贫困人口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
九、将重点任务第10点中“每年对20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治疗”修改为“将白内障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
十、将重点任务第11点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在医疗机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改造相关信息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修改为“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十一、将重点任务第12点中“2016年,各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病种不少于80种;到2016年底,30%的出院患者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到2017年底,70%的出院患者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删除。
十二、将重点任务第13点中“实施贫困人口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删除。
十三、将重点任务第15点中“到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删除。
十四、将重点任务第16点中“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特岗全科、专科医生”删除。
十五、将保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中“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为“市卫健、医保、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六、由于机构改革,将方案中的责任单位修改如下:
1.重点任务第1、2、3、4、5、6条牵头单位修改为市医保局;
2.重点任务第2、3、4、5、11、12条删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任务第7条、第11条删除市民政局,重点任务第12条删除市医改办;
3.重点任务第11条增加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4.重点任务第7、8、11、12条增加配合单位市医保局,第12条删除市物价局;
5.重点任务第13条增加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删除市文明市建设办。
6.方案中的市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市卫健委,市扶贫办统一修改为市扶贫局,市住建委统一修改为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统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统一修改委市水利局,市妇儿工委办修改为市妇联。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