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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改革创新,努力闯出新路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地域特色资源与产业嫁接融合的重要路径,有利于生态保护、文化挖潜、产业集聚、创新升级,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山水诗乡、多彩宣城”的特色小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内涵。我市特色小镇是在现有的人口集聚地或村镇基础上,突出产业发展,打造的具有明确产业定位,融合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空间平台。列入市级培育对象的特色小镇,要具备下列可认可、可认定的初始条件。一要具备“村镇+产业”的要素,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或发展潜力,二要依托优良的生态环境,符合形态、实感和观感要求,有文化旅游基础且已是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三要有明确的核心区域。核心建设面积为1-3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通达。四要集聚必要的基础要素。有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必要的保障平台。各县市区选择培育的县级特色小镇也要符合上述概念内涵,准入培育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创建基本原则。依托现有、建制推进、分级管理、梯队建设、优胜劣汰。
(三)设定有限目标。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树好样板、引领示范”要求,根据申报创建对象和准入创建标准确定有限培育目标,不设定具体的认定数量目标,宁缺勿滥。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市级特色小镇,各县市区建成一批县级特色小镇,从符合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中选择一批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四)加强规划引领。规划建设区域原则上集中连片、边界清晰且有足够的拓展提升空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区域功能。
(五)突出产业特色。每个特色小镇要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原则上全市范围内每个细分产业只培育一个市级特色小镇,避免重复建设,避免分散资源,避免“千镇一面”,真正把特色文章做好。
(六)做好嫁接文章。生态条件、文化基础好的小镇要嫁接产业资源、旅游资源,把现有的“种子”催化长大,把外面的“种子”嫁接进来。产业基础好的小镇要挖掘文化资源,提升旅游品位。小镇要从初始的单一功能,嫁接为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有机融合。小镇要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建成4A级以上景区。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的现代开放型特色小镇。
(七)严格投入标准。市级特色小镇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扣除商品住宅项目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下同),县(市、区)级特色小镇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3;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特色小镇,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60%,第一年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5。
(八)分批培育创建。迅速组织首批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申报,对符合特色小镇内涵,体现宣城地域特色的一定区域重点培育。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要围绕发展方向,制定创建计划,细化年度工作,明确年度成果,尽快提升产业、突出特色、改善面貌。同时,分批、适时将条件成熟的县级特色小镇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
二、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及概念性规划。
(二)审核批准。按市级特色小镇申报的特色类别,先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培育名单。
(三)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度完成投资占申报方案总投资的比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成度、效益指标(包括年度产值、税收、新增就业人数、年度旅游接待人次等)、特色指标等。
(四)验收认定。通过3年左右创建,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认定为宣城市特色小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高规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双主任制,办公室正副主任单位要在特色小镇培育创建中发挥主导、主角作用,起好引领,抓好推动,办公室副主任单位要服从办公室主任单位的工作安排。
2.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协调、督促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解决。
3.健全相关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特色小镇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特色小镇培育创建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二)加强政策引导
1.加强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市级特色小镇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用地。同时,结合“多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市级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有序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对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和县(市、区)按照8:2配套比例给予保障。
2.加大财政奖补。按照先建后补“报账”模式,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的专项资助基金(一期),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要对获得市级专项资助的特色小镇,按照市与区1:2、市与县(市)1:3的比例配套资助。每个特色小镇年度获得专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县(市、区)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第4-5年返还50%。
3.创新融资支持。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加强与市级特色小镇项目对接,鼓励其与特色小镇相关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新设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力度。支持各县(市、区)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特色小镇建设专项引导基金,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小镇的培育创建。
4.支持项目申报。将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市重点项目库,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支持的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帮助小镇内企业或项目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荣誉、品牌。
5.搭建各类平台。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期内建设的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建期内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和30万元。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
6.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市各项人才政策,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增强人才智力保障。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7.推进环境整治。用好现有的政策资源,积极推进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应达到美丽乡村AA级或景区3A级以上标准,旅游类特色小镇应达到4A级以上景区标准。
(三)严格考核奖惩
1.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对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的市级特色小镇,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目标办另行制定。
2.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注重市级特色小镇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任务的,退出市级创建名单。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人文气息浓厚、投资项目落实、示范效应显著的市级特色小镇,统筹考虑创建的特色和年产值、税收、就业人数、旅游接待人次等指标,合理排序,支持申报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
3.建立严格奖惩制度。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兑现财政支持和建设用地的扶持政策。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加大专项资金对特色小镇的扶持力度。对年度考核退出市级创建名单或创建期内未验收建成的特色小镇,双倍倒扣创建对象所在各县(市、区)或市本级各类园区市给予的特色小镇项目的以前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小镇获得市、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和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返还支持的,要双倍倒扣以前年度获得的财政奖补。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特色小镇培育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特色小镇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小镇创建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宣城市特色小镇创建认定办法(试行)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宣城市特色小镇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引导,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
(一)申报
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适时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园区管委会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及概念性规划。具体申报材料:
1.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2.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
3.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4.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市本级各类园区管委会支持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5.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宣城市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附后)。
(二)审核
1.材料汇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把关,根据产业定位,提出需要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分工初审的特色小镇名单。
2.部门初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负责初审的申报小镇,组成调研组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特色小镇进行评审。
4.审定公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家委员会评审建议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小镇,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培育
1.定期监测。市统计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市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对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2.联动指导。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本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培育创建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现场推进会,对小镇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度完成投资占申报方案总投资的比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成度、效益指标(包括年度产值、税收、新增就业人数、全年旅游接待人次等)、特色指标等开展年度考核。
(四)认定
1.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在区域发展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2.验收程序。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对象所在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本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经实地踏看、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3.认定公布。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要求的市级特色小镇内涵特征。初创条件具备、储备项目计划总投资达到要求的投资标准、嫁接路径清晰且嫁接项目在建设期内能够建成运营、建设区域符合规划要求。
(二)特色产业链清晰。已有特色产业链关键环节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建设期内能够建成运营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关键链节项目。
(三)以下类别的特色小镇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还应符合相应类别标准:
工业类特色小镇。1.选址原则位于全市13个省级(含筹建)以上开发区,特色产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或禁止类,主营业务年收入(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2亿元以上;2.特色产业(或产品)上年度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3.特色产业(或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建设期内有品牌创建的载体和基础。
现代农业类小镇。1.特色产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数、名牌产品创建的载体和基础;2.特色产品50%以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3.主营业务年收入(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1亿元以上。
新兴商贸类小镇。1.有较为完善的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3.有电子商务服务站,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户以上,电子商务销售金额50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类小镇。1.依托优势旅游资源。游客接待中心、旅游公厕、停车场、购物中心、旅游标识牌、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基本达到国家4A级景区相关标准。2.具有地域特色资源,有地方特色的餐饮风情街、特色旅馆街、特色风情广场、特色旅游商品市场等其中的1个以上。3.经济效益:年接待游客超过3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超过1亿。
三、认定条件
(一)完成创建申报方案中的各项建设指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和质量要求,具有明确产业定位,融合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特色产业投资占小镇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创建申报方案要求。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应达到美丽乡村AA级或景区3A级以上标准,旅游类特色小镇应达到4A级以上景区标准。
(二)以下类别的特色小镇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还应符合相应类别标准:
工业类特色小镇。1.特色产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5亿元以上;2.特色产业(或产品)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3.特色产业具有产业链的3个链节以上,或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其中产业链关键环节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或有规上企业3户以上;4.特色产业(或产品)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数、名牌产品、授权专利数合计3个以上。5.年旅游接待2万人次以上。
现代农业类小镇。1.特色产业链条相对完整,产品按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数、名牌产品、拥有授权专利数合计2个以上;2.特色产品85%以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食用农产品按照标准化要求全部实现无公害生产;3.主营业务年收入(含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5亿元以上;4.特色产业(或产品)企业数5户以上,其中产业链关键环节规上企业不少于2户,有主营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5.年旅游接待2万人次以上。
新兴商贸类小镇。1.建成完善的商业网点,且布局合理;2.拥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户以上;3.拥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综合体;4.建成电子商务创业空间平台,集聚O2O等电商新兴业态、小额贷款、创投服务中心等,形成电商创业基地、人才培训和电商生态生活社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户以上,电子商务销售金额2亿元以上;5.年旅游接待人次3万人以上。
文化旅游类小镇。1.建成4A级以上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旅游公厕、停车场、购物中心、旅游标识牌、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达到国家4A级以上景区相关标准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标准。2.具有地方特色:结合当地资源,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餐饮风情街、特色旅馆街、特色风情广场、特色旅游商品市场中的2个以上。3.可进入性好:有3级以上道路通达。4.经济效益良好: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超过2亿元。5.经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旅游管理和经营主体,经营有序;旅游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素质,导游(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要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队伍完整、措施得当、保障有力。
宣城市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
小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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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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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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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的距离(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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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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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空间 |
四至范围: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其中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 ) 已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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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 |
总投资(亿元): 其中: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投资(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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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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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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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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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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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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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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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及用地规模 |
2016年: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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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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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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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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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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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用地 |
1、 项目名称: 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投资进度(亿元):2016年 ,2017年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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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名称: 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投资进度(亿元):2016年 ,2017年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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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名称: 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投资进度(亿元):2016年 ,2017年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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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名称: 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投资进度(亿元):2016年 ,2017年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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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名称: 投资额(亿元): 建设用地(亩): 投资进度(亿元):2016年 ,2017年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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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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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估算 |
3A—5A景区创建时间: 预计建成后: 年税收收入(万元): 年接待游客(人次): 年旅游总收入(万元): 新集聚企业 (家) 新集聚中高级人才(人): 新增就业岗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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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宣城市特色小镇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提高各地培育创建市级特色小镇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扶持市级特色小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级专项基金规模5000万元(一期)。
第五条 市级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整合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发展的资金。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六条 专项基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补助给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特色小镇。
第七条 申请专项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培育创建领导小组审定认可意见。
(二)市级特色小镇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本级园区管委会的申请报告。
(三)县(市、区)政府配套专项补助承诺,配套比例市与区1:2、市与县(市)1:3。
(四)市级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拨付审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额度建议,报市投委会审批。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