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司〔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德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奖代补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广德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日
广德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生动实践,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的创建活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三条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相关部门的命名表彰文件为准;命名表彰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创建成功时间。
第四条 我市按照逐级创建的原则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对宣城市级以上(含宣城市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以奖代补。
第六条 我市在每年11-12月份组织开展以奖代补工作。对本年度创建成功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以奖代补;对上一年度创建成功但没有进行以奖代补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可以纳入下一年度进行以奖代补。
第七条 根据当年创建成功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奖代补金额。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奖代补5万元;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奖代补2万元;宣城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奖代补1万元。
第八条 以奖代补工作由广德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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