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 文号: | 宣政办秘〔2024〕55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 有 效 性: | 有效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
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宣政办秘〔202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相关优待保障机制,提升我市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结合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工作机制保障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固化工作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
(三)督导考核。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加大与行业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进一步细化对县市区和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考核,并做好结果运用。
三、职业荣誉保障
(一)表彰奖励。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消防救援队伍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记功奖励的个人,其户籍所在地参照部队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伤亡抚恤。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三)走访慰问。各单位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的合作共建,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交通出行。在职、残疾、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 字样标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对悬挂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二)医疗服务。市内各医疗机构继续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绿色就医通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灭火救援期间出现的突发伤病等意外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优先、及时治疗。同时增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三)子女教育。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在学前教育方面就近就便进入地方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在义务教育方面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1.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3.英雄模范子女。
(四)家属随调、落户和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落户、就业等方面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军分区批转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军分区政治部宣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2014〕78号)文件执行,继续办理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继续保障安排随调家属就业工作,继续发放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
(五)参观游览。在职、退休、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凭借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市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增设“消防救援人员免票”标识。
(六)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五、职业待遇保障
(一)经费保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1038号)精神,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落实文件规定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管理要求。
(二)医疗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意外伤害险保额分别按100万元/人/年、3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住房保障。将符合政策性购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并给予优先安排和配租。
六、队伍建设机制
(一)人员配备。对现有的、纳入规划建设的消防队(站),人员编配不达标且消防救援人员不足的,通过征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补充,以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152—2017)人员配备标准。
(二)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关文件对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政策做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