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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7〕112号
生成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7-06-07
政策咨询机构: 政策咨询电话: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00:00 来源: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服务和管理改革”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重大建设项目事关全市发展大局,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树牢“项目为王”、“项目是本”的鲜明导向,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保障我市税收利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抓改革、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对重大建设项目服务到位、管理到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旨在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源结构性变化和税收政策变化,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税收服务,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结算便利、足额纳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税、地税、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铁路、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和会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预缴税款义务。

三、构建共治格局

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台账,加强跨县(市、区)和园区项目的对接协调,制定任务清单,落实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定期与税务部门交换相关信息,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管控到位;国税、地税部门要明晰职责,深度合作,精准服务,全程跟进项目立项、落地、投产等各个环节,切实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跟踪问效

各县市区和园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统筹协调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过程控制,列出时间表,按月统计核对数据,按季分析查找异常数据,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税收治理水平,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017年5月31日

 

 

 

 

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完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和施工单位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已开工但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纳入重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纳入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的标准。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遵循“项目管理、跟踪监控、全程服务”的原则,覆盖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内容包括:信息收集、税收管理、税收服务、统计分析等。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税、地税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主动与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联系获取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整理并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各类合同信息及施工单位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投资额度、投资额构成以及工程进度等信息,及时登记分阶段、分税种实现的税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税源管理台账和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税源管理台帐,全面掌握税源情况。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各相关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明确其代扣代缴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选择征收方式。对负有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并认真辅导其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手续;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权力义务,依法委托其代征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大管理协作,及时反馈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入库信息,便于地税部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监控,加强项目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等情况的比对分析,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分包项目的税收管理。全面掌握总包、分包合同的涉税信息,重点监控总包方、分包方缴纳税款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项目总包、分包实现的税款足额入库。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税收管理。对为项目建设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和相关劳务的,按照相关政策加强税收控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工程竣工结算税款清算的协作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实施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入库级次组织税款入库,严禁混税混库。市内跨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出现争议的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和风险提醒,督促其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领导联系点制度,适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涉税问题。

第十六条  发放税收服务联系卡。制作印有税收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电话等内容的税收服务联系卡,发放给重大建设项目单位,方便纳税人联系;开通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绿色通道,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人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第十七条  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对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建设、完工等各阶段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在项目筹备阶段,要提前介入,按需服务;项目建设阶段要全程跟踪,主动服务;项目完工后要密切关注,帮扶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国地税网站、官方微博、微信、12366短信平台等渠道和形式及时宣传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发重大建设项目办税指导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资料,积极主动地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税收政策辅导工作。

第十九条  畅通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投诉渠道。各级税务部门都要建立并畅通税收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变动情况、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变化趋势、影响税收的增、减收因素等,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情况,包括分税种、分施工单位申报缴纳的税款,确保项目税源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完整,按季统计重大建设项目统计表;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按年统计重大建设项目汇总统计表并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和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