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宣政办秘〔2022〕77号)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平时自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内容删除。
二、将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自用的,提交使用方案;租赁使用的,提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并提交使用方案;(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应当具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的基本内容。”内容删除。
三、将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其整改。”内容删除。
四、将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内容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
五、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解释工作由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删除。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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