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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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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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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环保)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环办综合〔2019〕10号),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2019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4日


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

(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省辖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工作积极性,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环办综合〔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上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两山”实践创新建设取得突出成效市、县(市、区),空气、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省财政在分配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时相应予以倾斜支持。

    获得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激励的市,原则不重复激励。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县(市、区),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激励的候选对象。

(一)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关于加强环保系列创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7〕1877号)、《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皖环发〔2017〕8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获得国家(省)命名的市、县(市、区)。

(二)依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上一年度PM2.5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排名前3位的市。

    (三)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依据我厅会同相关省直单位对各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排名前3位的市。

(四)在上一年度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相关专项督查工作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市、县(市、区)。

第四条  作为环保资金激励对象的市、县(市、区),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年度空气PM2.5年均浓度改善目标、年度目标均完成,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

(二)上一年度省以上(含省本级)大气、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率超过80%。

第五条  上年度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作为环保资金激励对象。

(一)有关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被省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或者区域限批,或被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相关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大气及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或重点生态环保工作任务严重滞后的。

第六条  综合考虑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激励评价标准,对照环保资金激励评价指标(见附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确定6个以内拟奖励的市、县(市、区);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3月上旬提供拟予激励的建议名单及推荐材料,经履行相关程序审议、征求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后,3月中旬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皖西、皖北地区的市、县(市、区)。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下旬,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地方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资金的使用相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以上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市后,有关市可统筹安排一定的额度对所辖县(市、区)给予奖励,确保激励效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激励措施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激励措施实施规定〉的通知》(皖环发〔2017〕16号)停止执行。


附表

安徽省环保专项资金奖励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依据和计分方法

指标要求

备注

一、满足以下之一即可列为候选对象的指标

1

有关市、县(市、区)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两山实践创新建设情况

《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4110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关于加强环保系列创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71877号)、《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皖环发〔20178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获得国家(省)命名

2

有关市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排名结果

《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安徽省大气办关于下达2019年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皖大气办〔20191号)

全省排名前三的城市

3

有关市年度同比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排名结果

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依据我厅会同相关省直单位对各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果

全省排名前三的城市

4

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相关专项督查情况结果

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相关专项督查通报文件

受到通报表扬

二、需同时满足才能列为候选对象的指标

5

有关市、县 (市、区)上年度PM2.5年均浓度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省级(对市级)或市级(对县级)PM2.5年均浓度改善目标考核情况

完成

6

有关市、县 (市、区)上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100%

7

上年度省以上(含省本级)大气、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率

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年度考核情况

超过80%

三、一票否决指标

8

有关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被省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或者区域限批,或被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相关专项督查通报批评

9

有关市、县(市、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0

有关市、县(市、区)的大气及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或重点生态环保工作任务严重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