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范围为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它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按《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结合文明城市建设、贫困村包保帮扶等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双方应当签订年度书面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认养协议一般一年一签。
林木、绿地管理单位因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天向出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告知,并向辖区绿化委员会报备,根据年度管护时间,按比例退还认建认养费用。
第十条 对同一林木、绿地,多个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表示认建认养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认建认养主体。
第十一条 个人认建认养应达到安徽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标准。个人认建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最低不少于3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不少于9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不少于30平方米;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至少达到1株。
第十二条 个人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一般应不低于我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折算标准30元/年,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