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1-07-08
  •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人才,个体工商户,重点企业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联系方式

    0563-3035913
  • 详细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78号
  • 办事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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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细则、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加盖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二)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委托。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委托事项审查标准和用地报批统一格式文本,完善用地网上审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