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

    2021-10-11
  •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人才,外国人,港澳台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
  • 相关科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商务局
  • 联系方式

    0563-3025180
  • 详细地址

    宣城市陵西路17号
  • 办事服务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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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