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配合做好成果公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省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扎实做好本地文物普查工作。各市要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