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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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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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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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3-27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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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27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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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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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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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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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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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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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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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0199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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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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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700MB1915595L3340199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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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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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700MB1915595L3340199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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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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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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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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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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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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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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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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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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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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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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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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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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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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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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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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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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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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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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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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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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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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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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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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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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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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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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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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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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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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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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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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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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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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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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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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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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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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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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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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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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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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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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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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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3-27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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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3-27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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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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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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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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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按要求填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公司法人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按要求填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按要求填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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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杨锦 | 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 无 |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杨锦 | 行政审批科 | 办件流程熟悉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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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杨锦 | 行政审批科 | 对办事流程熟悉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桂冰 | 特设科 |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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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是否需要安监部门批文? | 只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充装,需安监部门批文。如果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刚不需要。 |
是否需要自有产权气瓶档案? |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以外的申请须自有产权气瓶档案。如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氧气、氮气、氩气气瓶充装需要提供自有产权气瓶档案。 |
气瓶充装许可被受理后,试充装的气体是否可以对外销售? | 设备调试充装的气体不可以对外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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