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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06-003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外事委办〔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成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906-0032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宣外事委办〔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19-06-11
成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宣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外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宣城市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受礼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肃外事纪律,规范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品。

第三条对外赠送礼品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主要指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第四条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品。外宾向我方赠送礼品的,可以适当回赠礼品。对外赠送或者回赠礼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五条市代表团、组出国访问赠礼,对每一邀请方的赠礼金额标准不超过500元。若对方回赠礼品,仅向团长回赠。

第六条对首次访问我市的外宾,如果对方赠送礼品,可以回赠礼品。副部长及以上人员,回赠礼品金额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00元;对随团来访的工作人员,可以视情酌赠小纪念品。

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和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

第八条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品的,自回国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品上缴受礼人所在单位,或由受礼人所在单位统一上缴市外办;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第九条受礼人所在单位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拍照查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并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第十条市外办负责保管和处理市直单位上缴的礼品,每年向上缴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在公务活动中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 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外事礼品审批单

申领用途

 

 

 

 

申领品种

及 数 量

 

 

 

 

申 领 人

 

 

外事科

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科

意见

 

 

 

 

 

 

 

年   月   日

办 公 室

分管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办 公 室

主要领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接受上交礼品登记表

上交人

姓名

 

 

部门及

职务

 

 

接收人

姓名

 

 

上 交

时 间

 

 

上 交

地 点

 

 

上交礼品详细情况

名 称

数量

金额或

价值(元)

形态描述

备 注

 

 

 

 

 

 

 

 

 

 

 

 

 

 

 

 

 

 

 

 

 

上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备注:1.表中“金额或价值”一栏,按物品标注价值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上交人、接收人、保管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