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梁: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6日确认收到了您要求公开《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以及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这三份文件等政府信息的申请。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您所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联系文件制定单位获取该信息。三份文件的制定单位联系方式为:《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文件的制定单位为公安部,公安部的地址为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的制定单位为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的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70号。该三份文件现行有效,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法定裁量权的具体化,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指引。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宣城市公安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