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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名称 蔡** 工作单位 安********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
电子邮箱 151******** 邮政编码 242********
联系电话 153******** 传真
联系地址 安********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 (1)请向申请人公开是否存在《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以及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这三份文件;(2)若存在该三份文件,请向申请人明确该三份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是否作为贵局及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3)若存在该三份文件是贵局及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请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其中,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请把文头的相关内容复议给申请人)。
所需信息用途 申请人因代理一起宣州分局澄江派出所处理的治安管理案件,在办案中提出了申请事项所列执法依据的明确规定,但均未被采纳。因而,本人对上述三份文件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作为宣城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拿不准,为正确办理案件,查清楚该治安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正确。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申请贵局公开该信息。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获取信息的方式 √电子邮件 □信函邮寄 √自行领取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予以公开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22-06-07
回复内容

蔡东梁

本机关于2022516确认收到了您要求公开《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以及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这三份文件政府信息的申请。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您所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您可联系文件制定单位获取该信息。三份文件的制定单位联系方式为:《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文件的制定单位为公安部,公安部的地址为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2018年7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解读的制定单位为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的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70号。该三份文件现行有效,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公安机关法定裁量权的具体化,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指引。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答复。

                   宣城市公安局

                      202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