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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社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在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我社将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代表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活动。按照我社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的要求,检查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便民;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登记是否完整、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政务公开档案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按照要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

第四条 我社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社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五条 我社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考核评议原则。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人将每年政务公开工作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议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评定等次。

第七条 市社每年对推行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个人或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公开内容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职务晋升、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