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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宣城市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社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社各科室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社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和评估机制。各科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立即予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市社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相关程序审查后予以澄清。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社名义澄清的,须报经我社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宣城供销合作网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根据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渠道的不同,由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迅速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置,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加强正面引导,努力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科室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